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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WTO金融服务贸易协议对我国银行立法的影响(2)

2017-09-25 06:45
导读:三、我国银行立法的修改建议 (一)外资银行的体系完善 1.在立法中明确我国对外资银行监管的政策原则 我国现行的对外资银行监管的法律法规中,对此
  三、我国银行立法的修改建议  (一)外资银行的体系完善  1.在立法中明确我国对外资银行监管的政策原则  我国现行的对外资银行监管的法律法规中,对此没有作明确规定,有必要在立法中针对监管事项分别予以明确和完善。在外资银行的市场准入和业务经营方面实行有限度的保护原则和有条件的对等互惠原则,同时在外资银行获准经营的业务范围内逐步实行国民待遇原则。[4]对目前存在的“超国民待遇”和“次国民待遇”的做法逐步予以取消。  2.完善对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的监管  (1)完善外资银行设立条件。《条例》应将外资银行的资产质量、信用情况、风险控制机制、管理素质及守法情况等作为市场准入的重要因素,而不能单纯以设立代表机构与否和年限等条件作为设立标准。  (2)区分外资银行进入管制。针对不同开业形式,在华外资银行设立分支机构的条件与程序也应作出详细而不同的规定。尽量简化对代表处的审批,区分外国银行分行和子行,尤其对外国银行在我国设立分行的条件要坚持高标准,其要求比对其他形式外资银行的审批应当更加严格。并且对外资银行实行许可的单独审批制度,进一步明确审批条件和程序,最后许可证统一由中国人民银行发放,以增加审批的透明度。[3]完善对外资银行的监管制度,逐渐取消所雇人的数量限制规定,从而与GATS接轨。  (3)逐渐撤消地域限制。中国银行业应继续遵循审慎的原则,实行分阶段、有层次、有步骤不断扩大的开放政策,进一步放宽外资银行设置的地域限制,但应充分利用GATS例外条款和中国家的优惠待遇,对外资银行的进入速度和扩张速度予以适当控制。例如,可借鉴韩国的做法,规定外国银行在我国同一城市只能开设一家营业性分支机构,且在我国境内设立的营业性分支机构不能超过3家。  3.贯彻实施国民待遇  (1)调高设立外资银行的注册资本,并且规定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以与我国对商业银行的规定相适应。  (2)改变我国长期以来为吸引外资而实行优惠税率的作法,使内外资商业银行在税收制度上处于平等地位,进行公平竞争。  (3)对外资银行信贷资金的投向应予以必要限制。可规定外资银行吸收境内存款中一定比例资金的投向,采取一些优惠措施鼓励外资银行进入不发达的中西部地区,使之与国家产业政策衔接,同时也平衡外资银行与国内银行的恶性竞争。  (4)对外资银行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挖走国内的优秀人才以获取国内银行的商业秘密的行为应作出禁止性规定,以规范其竞争手段。  (5)适当放宽业务管制,有层次性和选择性的开放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可选择部分经济特区的外资银行开放经营人民币业务,并要求开办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必须是业绩显著、信誉良好,而且在我国经营有一定时间,具有一定规模的外资银行。对于我国允许外资银行从事混业经营而中资商业银行严格实行分业经营的情况,随着我国响应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国际大趋势的呼声日益高涨,有关这方面的规定必将有所更改。  (二)中国商业银行的改革意见  21世纪,世界经济将进入以知识经济与经济为双重特征的新。作为经济架构中最活跃的因素,银行业也随之发生变革。发达国家银行在这一变革中励新图志,领先于其他国家,在产权结构、技术创新、资产质量、制约和约束机制及服务效率等方面创造了高标准,并以此打入了世界各国的金融市场。即将入世的中国不得不开放国内金融市场,但对外开放应与对内改革相辅相成,互相促进。所以在对外资银行开放的同时,也应对国内商业银行进行改革。  1.国有商业银行的体制改革建议  我国的银行制度是以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为领导、以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多种金融并存的金融体系。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是我国金融业的重要支柱,但它们还处于从原先的专业银行向商业银行的“脱胎换骨”阶段,专业银行以往的不良资产对商业银行转轨与重新定位造成了压力。要想开放中国的金融市场,就必须结合不良资产的处理,加大国有商业银行企业化的速度。因此,国有银行要从根本上消除不良资产产生的制度性因素,走股份化道路,而且这种股份化必须是真正意义上的公众公司而不是像某些国有企业股份化改制所形成的那种名为股份制,实为国有制,集两种体制弊端于一身的“经济怪胎”。[5]而且从中国目前的情况来看,中国国有商业银行的产权结构改革唯有走国有商业银行的部分股权出售给国外的投资者的道路。因此,既要支持企业改制,又得转化银行不良债权。但国有商业银行目前仍承担着的政策性业务则制约了它们的商业化进程。为此,严格落实商业银行不能办理任何政策性贷款业务也是当务之急。  2.商业银行体制改革中的法律意见  商业银行体制的改革最核心的是开放商业银行领域,打破传统上银行只准国有,不允许其他主体进入这一市场的旧机制,其表现形式就是产权多元化的股份制商业银行的恢复。但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存在很多:政企不分,地方政府过多的行政干预;产权关系模糊,产权主体缺位;资本的化程度不高,所有制壁垒重重;改革存在诸多不规范及与现行的法律相冲突等。针对这些问题,拟提出如下建议:  (1)规范和完善金融市场准入法,确保各适格主体均享有依法进入金融市场的权力,特别要鼓励民营企业参与金融业的经营与竞争。  (2)尽快出台《国有资产投资法》,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注意防止在国企体制改革实行政企分离的同时,却在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中出现新的政企不分的现象。要明确规定不得以财政资金投资于商业银行这样典型的竞争性行业,已投资的必须按政企分开的基本原则进行改革,按《公司法》和《商业银行法》的要求建立规范的公司内部治理机构,使得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能真正达到制度创新的目的,而非挂改革之名走旧体制“翻新”的老路。  (3)加强央行对地方性商业银行的监管。人民银行总行与各地区分支机构之间应依据“统一集中,授权运作”的原则,通过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等方式,对各辖区内的商业银行进行有效监管,从而维护总行的权威性,提高商业银行的运作效率和抗拒金融风险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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