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金融工具与确认》准则对银行经营的影响(3)
2017-09-26 06:50
导读:(二)关于营业税问题。因采用实际利率计算确认的利息收入与按贷款合同计算确认的利息收入之间有不同,按实际利率计算的利息收入并不等于根据借款合同
(二)关于营业税问题。因采用实际利率计算确认的利息收入与按贷款合同计算确认的利息收入之间有不同,按实际利率计算的利息收入并不等于根据借款合同从借款人那里取得的合同利息收入(类似营业收入),因此必须明确银行计算缴纳营业税时是否仍应按合同利息计算缴纳。
(三)关于公允价值重估产生利得是否缴纳所得税的问题。22号准则规定,交易性金融资产(和负债)、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按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或权益。在债务重组时,抵债资产按公允价值计量。这些交易都会产生利得或损失,对因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利得是否应计算缴纳所得税没有明确规定。建议提请财政部对因公允价值变动而产生的利得或损失是否计入应税所得予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