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转换债券投融资绩效分析(2)
2017-09-27 01:05
导读:2.股本稀释作用相对较弱。股本稀释是指新股东股权对老股东股权产生的稀释作用,具体表现为每股收益的非经营性下降,股价下跌。虽然可转换债券逐
2.股本稀释作用相对较弱。股本稀释是指新股东股权对老股东股权产生的稀释作用,具体表现为每股收益的非经营性下降,股价下跌。虽然可转换债券逐步转股后,股本稀释效应会逐渐产生,但该稀释效应相对滞后,可避免直接募股融资股本迅速扩张产生的股价回落。此外,由于转股价格高出融资时发行公司股价很多,在融资总额一定的情况下,转股数量少于直接发行股票的数量,一定程度上减弱了股本稀释效应。
3.改善资本结构。采用债券融资,必然提高公司资产负债率,增加财务风险。一般债券的这种将一直延续到债券到期偿还,而可转换债券的这种影响在大多数情况下是暂时的,随着转股权的行使,原来的债务本金转变为永久性的资本投入,在降低负债的同时增加了权益资金,财务风险下降,公司的资本结构得到改善。
4.灵活性强。公司采用普通股和一般债券融资,在融资规模、融资时间及对发行公司财务方面等的要求上有较严格的管制,如前次募集资金的间隔时间不到一年,继续采用这些融资方式就会受到限制。此时采用可转换债券融资,可避免法律约束。此外,可转换债券的形式多种多样,发行公司可根据投资者的需求及公司自身的情况选择不同的可转换债券融资方式。
二、可转换债券投资绩效
可转换债券的投资绩效可通过投资收益来体现。在被投资单位经营效益一定的情况下,同一时间获得的投资收益越高,投资绩效越佳。现以投资上述飞达公司为例进行分析说明。为了简化分析过程,忽略了个人所得税的,并假设投资者在转股后至债券到期日期间不转让股权。
1.当发行公司经营状况良好时,将促使股价上涨甚至超过转股价格,此时转股是有利的,投资者将部分或全部行使转股权。需注意的是,投资者转股获得的股票溢价收益并不等同于转股时股票市价与转股价格之差,因为转股后股本增加带来的股本稀释效应将导致股票价格的下跌,从而会抵减部分股票溢价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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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上例,设转股时的股价为P0,可转换债券全部转股后的股价为P1,根据无套利均衡原理,有:P1=(9 000P0+1 000×10)÷(9 000+1 000)=1+0.9P0。
假设投资者在可转换债券到期时才转股,则:
一张可转换债券5年的收益额为:R1=1 000×1.5%×5+(1+0.9P0-10)×(1 000÷10);一张一般债券5年的收益额为:R2=1 000×3%×5=150(元)。
令R1=R2,可求得收益无差别点为:P0=10.83(元/股)。显然,只有在股票市价超过10.83元/股时行使转股权,可转换债券的投资绩效才优于一般债券投资。如果投资者选择债券到期前的某个时间转股,分析其投资绩效时,还需考虑因此增加的股利收益与丧失的债券利息收益之间的差额。因此,这种情形下的可转换债券投资绩效通常劣于普通股投资。
2.当发行公司经营状况不佳时,公司股价的变化难以突破可转换债券的转股价格,转股通常以失败而告终,但债券的本息基本上还是有保障的。如果股价下跌出现约定的回售条件,投资者通常会行使回售权。
承上例,设投资者在第n年行使回售权,则:
一张可转换债券n年的收益额为:R3=1 000×[5%+1.5%×(n-1)];一张一般债券n年的收益额为:R4=1 000×3%×n。
令R3=R4,求得收益无差别点:n=2.33(年)。也就是说,如果回售条件出现的时间短于2.33年时,可转换债券投资绩效优于一般债券投资;如果回售条件出现的时间长于2.33年,甚至一直未出现而不能行使回售权,则可转换债券投资绩效劣于一般债券投资。因此,这种情形下的可转换债券投资绩效通常优于普通股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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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当发行公司经营状况恶化,以致因资不抵债而破产时,公司的股东价值为零,投入的资金血本无归。此时,可转换债券的本金与一般债券一样,只能得到部分偿还,且偿还顺序居于其他担保抵押债权之后,破产前的利息收益也低于一般债券。因此,这种情形下的可转换债券投资绩效优于普通股投资而劣于一般债券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