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市场的开放与发展(2)
2017-09-29 01:40
导读:外资保险公司的经营模式对中资公司产生了 1.在经营上,借鉴外资保险公司着眼于公司长远,坚持规范经营的战略。1997年银行存贷款利率降低,引发了中
外资保险公司的经营模式对中资公司产生了 1.在经营上,借鉴外资保险公司着眼于公司长远,坚持规范经营的战略。1997年银行存贷款利率降低,引发了中资保险公司销售高预定利率保单的狂潮,某外资公司在其业务受到冲击的严峻形势下依旧坚持不调高预定利率。中资公司虽多收了上百亿元保费,也因此而背上了沉重的利差损包袱。再如,在航意险共保前,市场秩序比较混乱,一些中资公司支付的代理手续费远高于法定水平,但外资公司宁愿放弃业务也不去违反法规。 2.在产品创新上,借鉴外资保险公司以产品创新构建公司核心竞争力的经营策略。国内保险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使产品创新成了公司发展的生命线。外资保险公司通常把产品开发作为经营的核心环节,不惜投入巨资进行新产品的开发。它们不盲目跟风,稳扎稳打,不断有新产品问世,常常引领潮流。 3.在客户服务上,借鉴外资保险公司提供全程和高附加值服务的经营理念。经营理念的最大变化之一就是从以业务为中心转向以客户为中心,通过提供全程和个性化、高附加值的服务,培养客户的忠诚度,同时增加公司的利润。与中资公司的某些做法如单纯依靠代理人增员、拼保费规模的粗放式经营形成了较大的反差。 4.在公司信誉上,借鉴外资保险公司注重品牌经营和形象的管理原则。公司信誉构成了公司品牌的核心,市场竞争归根到底是信誉的竞争。外资保险公司十分注重通过树立良好的形象,建立一个强势的品牌,以提高服务的品质和层次,更好地满足客户多元化的保险服务需求。政府监管要通过增强宏观调控的有效性扩大保险市场的开放 当前,在保险市场开放的政策取向上,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是把保险市场的开放与加快我国保险业发展的总体要求有机结合起来,抓紧和制定有利于加快我国保险业发展的开放政策和具体措施。通盘考虑世贸组织对我国过渡期长达九年审议的应对措施。 二是抓紧制定各种规章,为外资保险公司依法经营、监管部门依法监管提供法律依据。注意保持中资公司监管法规与外资公司的一致性,尤其是对外资保险公司在单独立法时,要注意法规的可操作性,处理好“国民待遇”。 三是鼓励外国金融保险资本参股中资保险机构。对全资子公司、合伙制法律形式和股权转让、公司并购等问题进行前瞻性研究,在相关法规上对外资保险公司在国内保险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做好应对准备。 四是采用国际保险监管做法,加强和改善对外资保险公司业务经营的监管,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对外资保险公司的监管只侧重于审批和经营的合规性,缺乏对外资保险公司关联交易进行披露和监控等风险防范措施,国际通行的注册地监管机构与经营地监管机构进行协同监管的制度尚未建立。要对不同组织形式的外资保险公司,实行侧重点不同的监管。对外资公司的关联交易进行重点监控。建立与外资公司母国监管机构信息共享和分工协作的监管机制,提高监管工作的实效。 五是研究和运用世贸组织的审慎监管原则,建立市场风险预警机制,维护市场的稳定。依据世贸组织国内法规适用原则,即:虽然金融服务协议有其他条款,但不能制止一成员方基于审慎的原因,通过国内法规保护投资者、存款者、被保险人以及为保证金融体系的完整和稳定而采取的各项措施。这条原则为我国提供了在遵守世贸组织规则的框架下,从加快保险业发展和维护市场稳定角度出发,对国内保险市场进行宏观调控的操作空间。 六是重视国际保险市场变化的前瞻性研究,引导和帮助国内保险公司做好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的工作。在国际保险业处于困难和面临重大变革的时期,所产生的风险也会波及国内市场,这需要监管部门对国际保险市场进行跟踪研究,为国内保险公司防范风险提供及时预警,把外部环境的不利影响减少到最低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