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对我国境内外资银行的监管(2)
2017-10-01 02:33
导读:①进一步完善监管制度。随着业务范围的放开,监管方式也要多样化,要建立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等多种监管方式相结合的监管制度,并以保证检查的权
①进一步完善监管制度。随着业务范围的放开,监管方式也要多样化,要建立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等多种监管方式相结合的监管制度,并以保证检查的权威性。要以已颁布的《加强外资银行外部审计工作的通知》为基础,充分发挥注册师的外部监管审计作用,以保证外资银行报送的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另外还要注意对监管人员进行专业化分工,提高监管的深度。
②实行分级监管策略。主要根据外资银行的资信状况,以及平日检查的结果,将外资银行分成若干等级,其业务范围随等级的程度而定。对流动性指标、贷款集中度指标等重要指标也可制定具体分级标准,最后将各个标准综合起来评定出外资银行的等级。这样既可以降低央行的监管压力,又可对外资银行加强内部控制起到督促作用。
③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外资银行可能大量使用衍生物,监管当局应督促外资银行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使其及时向外进行信息、市场、衍生工具等风险的信息披露。还要借助协调机构,加强与外资银行母国监管当局的沟通和合作,及时了解其母行的信息,并与各国监管机构建立长期联系,交换信息,联手抵御国际金融风险。
④加强信贷风险管理。对外资银行的信贷风险管理是监管中的重中之重。监管当局必须监督外资银行制定并保持审慎的信贷政策、贷款审批和管理程序,明确“单一借款人”及“关联方”的涵义,突出对外资银行贷款集中度的审查,防止滥用放款权力。规定对某一行业的贷款集中比例、对10家最大贷款客户的比例限制以及报告备案制度等来降低外资银行的信贷风险。
⑤运用化的监管手段。要实现监管手段的现代化,突出技术在监管中的作用,提高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针对性和快速反应能力。还可借助技术,建立信息资源共享系统,实现信息在各地监管机构间的及时传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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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市场退出监管。应赋予人民银行作为外资银行破产申请人的资格,因为人行比一般债权人更了解外资银行的经营状况,可以代表所有相关各方的利益。在外资银行的经营出现时,人行应先根据问题的轻重对其进行劝告,督促改进。若情况恶化,监管当局应对银行的经营活动施加一定限制,如限制银行的业务范围或要求停止某项业务活动等。已存在非常严重的风险时,监管当局有权从所有者手中暂时取得接管权,使之处于受监护状态,并视具体情况采取合并、重组、或出售的方式解决。如果外资银行经营难以继续,或继续下去会造成更大的损失,带来更大风险,监管当局可会同其母国监管当局妥善处理有关债权债务问题后,将其关闭,使其退出市场。 4、督促外资银行建立行业自律机制。 银行的内控和自律是建立有效监管体系的关键,也是有效监管的基础。因此必须把外部监管和银行内部自律有机结合起来。外资银行是纯商业性机构,业务行为较为规范,具备行业自律的基础。人民银行要督促外资银行尽快建立内控机制,必要时可以与其母国的监管机构沟通,借助其来促使这些银行尽快建立内控机制。要着手促使外资银行按行政区域或区域组建外资银行同业协会。协会中应有金融问题专家、银行管理人员和监管当局代表。协会应以行业自律、协调和自我管理方式行使职权,以业务指导和信息交流为主要,制定同业市场规划,解决银行同业之间的自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