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模式及其特征(2)
2017-10-01 02:41
导读:2.会计人员的参与程度高。一般而言,盈余管理的主体是企业管理当局。无论是会计程序的选择、会计方法的运用和会计估计的变更,还是交易事项发生
2.会计人员的参与程度高。一般而言,盈余管理的主体是企业管理当局。无论是会计程序的选择、会计方法的运用和会计估计的变更,还是交易事项发生时点的控制,最终的决定权都在企业管理当局手中。会计人员是盈余管理的参与者,不构成盈余管理的主体。尤其在我国,涉及盈余管理时,决策机构往往是上市公司的董事会,而在我国大部分上市公司中,财务负责人不是董事会成员。对于自利型盈余管理,由于其结果涉及利益的分配,会计人员的参与程度很低。相对而言,在制度型盈余管理的过程中,会计人员的参与程度较高。原因在于诱发盈余管理的政策规定的重心在相关会计盈余指标上,如配股政策中净资产收益率的规定。由于会计指标具有内在的关联性,在这一类型的盈余管理中,会大量运用到会计方法的选择、会计方法的运用,并且为了符合制度对会计盈余指标的要求,会计程序、会计方法的运用都必须具有一定的连续性。因此,对于相对复杂的会计方法的运用,如果没有会计人员参与其中,制度型盈余管理的目标就很难实现。
3.经济后果明显。制度型盈余管理的经济后果是明显的。由于制度本身的缺陷,制度型盈余管理主体在经过精心设计和巧妙实施后均能达到其预期目的,即满足制度对会计盈余指标的要求,并在通过监管部门审核后取得证券市场中的资源。相反,如果情况较好的上市公司未进行盈余管理而未得到取得这种资源的资格,就会造成证券市场资源配置错位的经济后果。三、组织目标型盈余管理模式及其特征
一般意义上的盈余管理是个中性的概念。但如果对盈余管理进行模式上的划分后,可以发现:自利型盈余管理出于个人利益的最大化而形成不利于相关利益人的行为结果,这种行为由于动机的“不纯洁”而具有欺骗性,会引起相关利益人的警觉和抵制;制度型盈余管理由于制度本身存在缺陷而导致实施盈余管理会证券市场有限资源的有效配置。与此不同的是,组织目标型盈余管理(以下简称“组织型盈余管理”),由于其动机是价值最大化,因而其行为过程必然伴随如何实现企业的战略目标。在组织型盈余管理手段的选择上,不会仅依靠选择而改变财务报告的结果,经营决策的变化、交易的选择、交易时点的选择都是组织型盈余管理的手段。当然,由于组织型盈余管理本身涉及对会计盈余的控制和管理,利用会计准则赋予的灵活性是不可避免的。因此,从积极的意义上来看待组织型盈余管理,有助于从更深层次认识组织型盈余管理的行为特征。
本文来自中国科教评价网 1.存在共同的行为主体。机会主义特征明显的自利型盈余管理是由于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而形成了管理当局突出的交易特别性,从而使管理当局获得其在企业契约中不可替代的地位且成为自利型盈余管理不可动摇的行为主体。制度型盈余管理是否实施的决策制定过程虽然有股东的参与,但就其具体实施而言,起关键作用的仍是企业管理当局。对于组织型盈余管理而言,一方面,盈余管理的结果涉及企业内在价值的变化,对相关利益人的影响是巨大的;另一方面,企业内在价值的变化不是自利条件下的机会主义行为所能实现的,因为机会主义追求利益向个别利益集团倾斜,这种利益的让渡与企业内在价值的变化是矛盾的。因此,涉及企业内在价值变化及对企业战略有显著影响的决策行为,不可能由管理当局单方面作出,而是由股东和企业管理当局共同作出。实际中由于中小股东受到成本的制约,参与的积极性不高,因此最终会形成大股东与企业管理当局共同承担盈余管理主体职责的模式。
2.行为的长期性。与自利型盈余管理和制度型盈余管理相比,组织型盈余管理的一个重要特征是行为持续的时间长。组织目标导向下的盈余管理与企业的战略目标相联系,是企业管理层为了消除市场波动对企业经营的影响而保持企业盈余相对稳定的组织管理行为。由于组织型盈余管理的动机是保持企业收益稳定且持续增长,目标是实现企业利润不断增长,并且向资本市场传递积极的信号以保持股价的不断上升并最终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因而组织型盈余管理的行为方式必须具有连续性,且这种连续性是伴随着企业组织的生命周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