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我国社会保障预算的构想(4)
2017-10-02 01:00
导读:社会保障预算与政府其他预算一样,名义上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执行,具体由财政、税务部门负责。鉴于社会保障事务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政策
社会保障预算与政府其他预算一样,名义上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执行,具体由财政、税务部门负责。鉴于社会保障事务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政策性强,故必须成立专门的社会保障事务主管部门。从国外的情况看,西方发达国家大都设立了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如英国和澳大利亚的“社会保障部”美国的“社会保障总署”,日本的“厚生省”等。从我国的实际出发,可在中央政府下设立社会保障部,省市县政府下分别设立社会保障厅、局,有关业务、人员、设备可在现行劳动、人事、民政、卫生、工会、保险等机构中划转、充实。社会保障部及其下属机构除了制定社会保障规划和政策法规,监督检查社会保障、政策、制度的执行之外,一个重要的职责就是负责社会保障预算的执行,其中,社会保障税征收可委托税务部门进行,因为社会保障税作为一个全国统一的税种,必然以税法的形式颁布,由专门的税收征收机关执行,征收成本较低。但是社会保障支出预算的执行和基金结余的营运,必须由社会保障机构执行。
(四)必须健全社会保障预算的监督制度。 社会对社会保障预算的运作实行必要的监管有赖于一整套制度,这些制度主要包括:(1)法律制度。我国应研究制定《社会保障税法》、《社会保障法》、《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法》等法律法规。(2)财务制度。当前迫切需要建立与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和社会保障预算要求相适应的财务管理办法。(3)审计制度。目前社会保险大部分仍由企业承办,社会保障审计很大部分被包含在企业财务审计中,还有一部分包含在政府财政审计之中。为配合社会保障预算的建立,审计的范围与内容应及时作些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