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优化金融服务的视角来看海南省新农村建设(2)
2017-10-03 02:52
导读:[3] 4.金融机构对农村的政策宣传力度不够。农村金融服务的对象是广大农民群众,一方面,该群体文化素质相对较低,信息闭塞对金融各时期的政策了解甚少。
[3] 4.金融机构对农村的政策宣传力度不够。农村金融服务的对象是广大农民群众,一方面,该群体文化素质相对较低,信息闭塞对金融各时期的政策了解甚少。另一方面,金融机构本身对农村进行金融法律、政策及金融知识宣传力度不够,侧重于开展拉存款宣传而极少对开展发放支农小额信用贷款的宣传发动工作,同时贷款手续复杂门槛也较高,影响了农户贷款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5.农村市场环境差。一是由于农村整体生产力水平低,基础设施差,生产成本高、效益差,虽然国家近期减免了农业税、特产税,农民负担有所减轻,但农民的总体负担仍然较重,生活水平较低。二是农业产业结构不尽合理。目前海南省的农业生产大都以小规模的单户家庭形式生产为主,缺少发展小型、合股的合作经济群体和一系列配套生产线生产群体,适应市场需求适时调整农业产业结构不够。三是农业信息产业落后。市场供销信息、价格信息不灵敏,影响农产品市场流通和销售利润。
三、优化海南省服务的几点建议
1.加快农村金融改革步伐。要以“功能完善、分工合理、产权明晰、监管有力”为目标,加快健康、高效、竞争适度的农村金融体系的形成,保证建设新农村的资金投入。一是央行应充分发挥货币政策导向作用。运用货币政策工具和手段要灵活多样,抓紧制定农村金融机构承担支持“三农”义务的政策措施,明确规定县及县以下金融机构、网点的新增存款应有一定比例用于支持当地农业和农村,合理界定支农再贷款用途,促进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同时对各金融机构的支农再贷款进行不定期的现场或非现场监督和指导,防止支农再贷款被占挪用,确保支农再贷款的支农效果,满足农村建设的合理资金需求。
[4]二是充分发挥国家开发银行的作用。国家开发银行要重视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资源的开发,加大资金的投入。三是进一步调整农业发展银行的职能。要扩大它的业务范围,以市场为导向,重点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充分发挥其在农村金融资源配置中的政策调控和市场引导作用,使其在对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中发挥融资主渠道的作用。四是尽快成立邮政储蓄银行。放开邮政储蓄业务,扩大邮政储蓄资金的自主运用范围,开展面向农村的小额贷款,引导邮政储蓄资金返还农村,“取之于农,用之于农”, 惠及其服务的各网点广大群众。五是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应注重商业金融与合作金融并重和多元化,允许成立跨行政区域的信用社/商业或合作银行,增强农村信用社自身营运能力,同时农村信用社要充分发挥新农村建设的金融主力军作用,把新增资金绝大部分投放在支持“三农”上。
(转载自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2.加大法制建设力度,营造宽紧适度的农村法制环境。加强对农村经济金融建设的立法工作,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以规范和保障农民以及相关农村经济体的既得利益、预期利益,避免各经济体之间的利益冲突,同时鉴于农村金融案件一般都多而小的特点,应建立一种处理农村金融案件的特别简易程序,加大打击农村金融犯罪的力度。
3.努力提高农村金融生态的内部自我调控能力。一是加大农村金融风险防范。央行应引导各金融机构进一步了解当地农村经济发展情况和地方政策导向,准确把握农村经济发展的资金需求状况、投资动态、消费规模, 扶持“三农”中的高产业项目和农村中小型企业,有效地遏制盲目贷款。并不断完善贷前、贷中、贷后的“三查”管理方式,最大限度地减少风险各因素。二是完善农村金融机构内部制度建设,引入高素质的金融专门人才,同时加大对现有员工的培训力度,提高人员素质,提升风险意识、风险防范与控制能力,为繁荣农村金融市场提供制度和人员保障。三是加强农村征信体系建设。树立遵纪守法、诚实守信为荣的良好社会风气,建立包括征信数据库、诚信奖励与惩罚体系、追偿制度等完整的征信体系。四是创新农村金融的服务手段,通过创新来满足农村各类市场主体的金融需求。开展有特色的农村金融租赁业务,如海南省农村的基础设施建设所需的物资、农村医疗器械以及滨海县市的远海捕捞渔船海产品加中的设备等,租赁公司或其他出租机构可根据承租人的融资、融物能力,可采取直接租赁、转租赁、回租租赁、杠杆租赁等形式由出租人代承租人购进或租进所需设备,然后再将其租给承租人在一定期限内有尝使用,使其以″融物”的方式达到资金融通的目的。开发适合农民的差异性、多样化的系列金融产品,通过发行不同期限、利息优惠的农业建设债券,吸收民间资金,特别是农村季节性的闲置资金,支持农村的发展,在乡镇广泛开展财政拨款、税收、各种缴费等的代收代付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