析道路交通安全法与车险业现状(2)
2017-10-04 01:35
导读:管理水平有待提高 各家产险公司车险规模存在较大差异,统一的费率浮动制度将增大小型产险公司的车险经营成本。 保险公司将按要求严格执行各种承保
管理水平有待提高 各家产险公司车险规模存在较大差异,统一的费率浮动制度将增大小型产险公司的车险经营成本。 保险公司将按要求严格执行各种承保制度,不能只是流于形式配套。本法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也于2004年5月1日起同时实施。 根据该文规定:人身损害赔偿范围扩大了,增加了“必要的营养费”、“继续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项目,并且,人身死亡补偿费赔偿最高年限由目前的10年调整为20年s同时,由于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实行统一的费率浮动制度,各家产险公司车险规模存在较大差异,这无疑会增大车险经营成本、尤其是对小型产险公司。 同时,本法推出了许多便民措施,如第十条规定“……该车型的新车在出厂时经检验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获得检验合格证的,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第二十四条规定“对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一年内无累积记分的机动车驾驶入,可以延长机动车驾驶证的审验期。”等等,这就要求保险公司严格执行各种承保制度,如验车承保,不能再像有的地方那样对承保前的验车环节只是流于形式、走过場。 鉴于以上因素,本法的出台就要求保险公司自身加强风险管理力度,促进管理水平的提高,树立的观,才能确保车险经营的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