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金融改革历程回顾与解读(2)
2017-10-06 01:06
导读:(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商业化改革 1994 年,我国成立了支持农村金融发展的政策性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试图通过该银行的建立将政策性金融业
(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商业化改革
1994 年,我国成立了支持农村金融发展的政策性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试图通过该银行的建立将政策性金融业务从中国农业银行与农村信用社的业务中剥离出来。该行主要任务是以国家信用为基础, 筹集农业政策性信贷资金, 承担国家规定的农业政策性金融业务,代理财政性支农资金的拨付,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资金运用分为两类:一类是为了支持粮棉油等农产品流通各环节,进行以流动资金贷款为主体的收购、调销和储备贷款;另一类是重点支持农业的产前环节,其目的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促进贫困地区经济发展,进行以固定资产贷款为主体的各类农业开发和技术改造贷款。中国农业银行也加快了商业化的步伐,将政策性业务划出之后,转变为国有商业银行,按照现代商业银行经营机制运行。
(二)农村信用社的商业化改革
国家继续强调农村信用社的商业化改革,1996年农村信用社与农业银行脱离行政隶属关系,向合作制方向发展,并在信用联社的基础上,有步骤地组建农村合作银行,由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社进行金融监督管理。由于农信社继续沿袭中国农业银行管理时期商业化的经营方向,随农村金融需求的大幅度增加,金融供求缺口越来越大。事实上,农信社本身的历史包袱沉重,资本金严重不足,产权不明晰,法人治理不完善,很多方面都难以适应农村经济和金融发展要求。
同时,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明确其不属于金融机构,不得办理存贷款业务,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中国农村发展信托投资公司改变为隶属农业部,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仍隶属于财政部,但办理农业信托投资。
第二阶段构建了三位一体的符合农村融资需求的金融体系。但是,实际运行中发现,农民的消费性金融需求几乎不可能从正规金融体系中获得满足,农业生产性金融需求也有十分苛刻的贷款条件,农村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建设的发展性金融需求也缺乏来自银行的资金保证。
正规金融供给的不足,必然由非正规金融安排来补充,导致民间借贷和各类合会组织兴起,带来许多金融纠纷。各类基金会和部分农信社不能规范经营, 金融市场寻租现象普遍。
第三阶段:促进农村金融商业化和多元化(1997-2007年)
1997 年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确定了“各国有商业银行收缩县(及以下)机构,发展中小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基本策略,包括农业银行在内的国有商业银行开始收缩县及县以下机构;对基层分支机构进行了撤并,退出了县域范围,重点转向了城市;基层营业机构的贷款审批权和财务权上收,业务重点放在大城市、大企业、大项目上,较少考虑农村经济的发展对金融的需求。 (一)农村信用社的产权改造
2003年6月,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为标志,农村信用社的改革试点由8省市试点进一步扩散到全国。这轮改革是按照“明晰产权关系、强化约束机制、增强服务功能、国家适当支持、地方政府负责”的总体要求,加快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和产权制度改革,把农村信用社逐步办成由农民、农村工商户和各类经济组织入股,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充分发挥农村信用社农村金融主力军和联系农民的金融纽带作用,更好地支持农村经济结构调整,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
从2003年起,我国允许成立农村商业银行与农村合作银行,但对其设立在注册资本总量、资本充足率、发起人规模、从业人员、设立分支机构数量等方面都有严格的要求和限制。这些新型农村银行均是在原农村信用社基础上改造而成的股份制银行,实际上不具有合作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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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后,农信社逐步形成了四种产权关系: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县级农信社统一法人、县乡两级法人。截至2007年底,完成产权改造后,组建了17家农村商业银行,113家农村合作银行,1824家县级统一法人。由于此轮改革的目标不是解决农村融资问题,而是解决农信社生存和发展问题,所以在解决农村融资问题上,资金越来越远离农民,向城市流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