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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保险受益权(2)

2017-10-08 06:32
导读:人身保险合同订立以后,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何确定死亡顺序将直接影响保险金的归属。我国保险法未作明确的规定,处理此类问题时

  人身保险合同订立以后,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何确定死亡顺序将直接影响保险金的归属。我国保险法未作明确的规定,处理此类问题时一般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有关规定和共同灾难条款形成的惯例,而笔者认为继承法的规则不适用于保险法,而美国在这方面的规定是比较先进合理的。在美国,如果被保险人和第一顺位受益人在同一灾难中丧生,二者同时死亡,或者无法确定谁先死亡,则保险人或法院将会援引本州的《同时死亡法》。各州的《同时死亡法》都是根据美国统一州法委员会起草的《统一同时死亡法》制定的。《同时死亡法》一般规定,在保险合同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如果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同时死亡,或者无法区分谁先死亡,则推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保险金由仍生存的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受领,而非由已经死亡的受益人的继承人继承。但是,如果受益人比被保险人后死,哪怕间隔时间很短,保险人也不能援引《同时死亡法》。因为受益人已享有既得利益,在受益人死亡时,保险金已成为受益人的遗产。这一结果可能不符合投保人兼被保险人的意愿。如果在寿险保单中有幸存者条款,则该条款可用来确定保险金给付与谁,解决短期幸存者问题,避免上述结果的出现。幸存者条款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为确保其死后保险金能够为其亲近或信赖的人获得所特别订立的条款,它通常规定受益人必须在被保险人死亡后存活一个特定的期限,才能获得保险金。否则,就好像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一样给付保险金。我国《保险法》修订时,应当借鉴美国各州《同时死亡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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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被保险人自杀与保险金的给付问题
  相关案例:某市纺织厂女工李某,两次自杀未遂,被及时发现并救下,经医生诊断为“抑郁性精神病”。出院以后的李某,并无异常行为,只是变得更加郁郁寡欢,常常独自苦苦思索,偶尔流露出悲观厌世的情绪。终于一日,李某悬梁自尽。从失恋到死亡仅四个月。经查,三年前李某投保20年期简易人身险10份,保险金额4000元,每月按时交纳保险费,并无欠缴纪录。李某死后,其母以受益人的身份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4000元死亡保险金。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65条第2款的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并已超过2年后被保险人自杀,按合同条款可以给付保险金。如何理解此处的“可以”呢?笔者认为其旨在说明,给付也不是必须行为,要根据自杀的诸方面进行综合分析。根据我国现行《保险法》第66条的相关规定所体现的立法精神,合同成立满两年给付保险金是最低限制,合同中可以规定更长的期限,但是不能规定少于两年的期限。
  
  参考文献:
  [1]徐崇苗,李利.中国保险法原理与适用.法律出版社,2006.
  [2]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七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3]德国保险法规.内部资料.
  [4]史学瀛,郭宏彬.保险法前沿问题案例研究.中国经济出版社,2001.
  [5]覃有土.保险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
  [6]张秀全.保险受益权研究.现代法学,2005,(4).
  [7]周玉华.保险合同与保险索赔理赔.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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