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交易所治理结构演变的经济分析(2)
2017-10-12 01:29
导读:我国在试办期货市场之初,规制期货交易的法律极不完备,执法体系比较落后,因此主要依靠事前立法和法院执法很难有效规制期货交易中的危害行为。而
我国在试办期货市场之初,规制期货交易的法律极不完备,执法体系比较落后,因此主要依靠事前立法和法院执法很难有效规制期货交易中的危害行为。而且,期货市场是信息集散中心,投资者对各种信息反应灵敏,很容易对各种信息做出过度反应,一旦危害发生就会造成巨大的影响,甚至动摇整个期货体系的运行基础并波及到经济系统的其它领域。同时,在建立初期有大量的信贷资金进入投机性极强的期货市场,如对期货市场监管不善,势必危及整个金融体系。因此,在期货市场建立初期,政府只能对期货交易所实行严格的行政管制。
我国期货交易所治理结构改革的方向
外部环境的变化已经使我国交易所现有的治理结构的存在基础发生改变,对期货交易所进行公司制改造已经成熟。
期货交易所面临的竞争日趋激烈。期货交易所面临的竞争来源于国内、国外两个方面。国内的竞争主要是替代竞争和各期货交易所之间的竞争。替代竞争指证券交易所和批发市场通过金融创新进入本属期货交易所的业务领域。期货交易所之间的竞争也发生很大变化;随着市场对资源配置作用的加强,企业面临的市场风险越来越大,引发对期货交易需求的增加;随着政府逐步放松金融管制,期货交易所的创新空间变大,导致期货交易所在金融衍生品业务上的竞争加剧;由于在区位优势和政策优势上存在很多差异,现有三家期货交易所趋于异质性,且在竞争力上差距拉大。上述因素的变化,使三家期货交易所由原来的合作转向竞争。
在期货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情况下,现有行政机构主导下的期货交易所治理结构与市场的激烈竞争不兼容。主要表现为:行政机构行使期货交易所的剩余控制权,不能形成对期货交易所所有者及管理层的有效激励;管理效率低,决策速度缓慢,交易成本较高,对市场需求的变化缺少敏感性,缺乏创新动力和应对市场竞争的快速反应能力。激烈的竞争使得现有期货交易所治理结构失去了存在的基础。期货交易所要在竞争中生存下来,就必须进行以提高竞争力为导向的公司制改造,否则就会被淘汰。
(转载自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我国的期货交易制度也趋于完善。自1999年以来,我国相继颁布了一系列规范期货市场的法律、法规,规范期货交易的法律日趋完善;同时,我国司法体系的执法效率也有了很大提高。根据非完备法律理论,现有对期货交易所的高度行政管制是法律极度不完备的产物,随着法律完备程度和执法体系效率的提高,弱化行政管制机构的权力将更有利于期货交易所竞争力的提高和整个社会福利的改善。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我国期货交易所治理结构转型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与国外相比有自己的特性。由于国外期货交易所的管理层都是职业化的经营管理人员,人力资本专用性很强,因此其利益与期货交易所的绩效直接相关,他们是期货交易所公司制改造的主要推动者。但在我国期货交易所现有治理结构下,期货交易所管理层官僚化严重,再加上任期上的限制,因此缺乏足够的激励来推动期货交易所治理结构变革。另外,我国的期货交易所由行政机构所控制,公司制改造中所遇到的主要阻力并不是来自其名义上的所有者—会员,而主要是其直接管制机构。
参考文献:
1.王献立.经济全球化趋势中的期货市场—兼论中国期货市场现状及发展对策.财政研究,2002
2.刘勇,曾雅丽.期货交易所若干法律问题探析—兼论我国期货交易所的法律规制.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