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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业发展的新特征与新动向(3)

2017-10-12 03:35
导读:三、中国证券业发展的新动向 中国证券业在经历了十几年的发展历程后,受国内外大背景变化的影响,特别是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实施的影响
  三、中国证券业发展的新动向  中国证券业在经历了十几年的发展历程后,受国内外大背景变化的影响,特别是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实施的影响,正在发生一系列深刻的变化,从参与主体、市场制度、经营格局、市场管理、市场成熟度、对外开放度等都处于变迁之中,这是一种好的兆头。  (一)分业还是混业,这是一个问题  在业内部,关于银行业、保险业、信托业、证券业之间的相互关系和制度安排,各国有不同的做法,总的来说,形成了混业经营和分业经营两种格局。分业经营格局主要是在几者之间设置“防火墙”,隔断不必要的联系,切断风险的传递,从而降低整个金融体系的运行风险。混业经营格局则不同,几者之间不划定业务范围,可以自由进入和退出,相互渗透,相互竞争,以增强实力,提高整个金融体系的运作效率。两种经营格局各有优缺点,适应于不同的金融发展水平和发展状况,选择时一定要从本国的国情和实际情况出发。不过,总的演变轨迹和发展趋向是,分业经营逐步走向混业经营。  我国改革开放的时间不长,金融业又是整个改革中最滞后的部门,金融业的发达程度和市场化程度很低,金融机构的素质较差,竞争机制缺乏,微观主体的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不强,中央银行的宏观调控能力和效应很弱。这种情况下,采取分业经营格局,从制度上降低和防范风险是适合国情的,是一种明智的选择。  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我国逐步走上了分业经营的格局。1995年5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43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首先从制度上割断了银行业与信托业、证券业的联系,把证券业从银行业中分离出来。接着,又在1998年12月28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总则第6条规定,“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又一次从上把证券业与其他金融业明确分离开来。至此,基本上确立了我国证券业分业经营的框架,分业经营格局基本形成。  ,中国加入WTO后,随着QFII制度的实施,大批境外金融机构涌入,现有的分业经营格局使得中国券商和其他金融机构难以应付竞争,因此,走向混业经营的呼声渐高,一些机构也在悄然行动。  (二)券商增资扩股、购并重组热潮不断,市场主体朝着规模化方向发展  作为证券业的主体,中国券商为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做出了重要的贡献。据统计,中国1999年共有专业证券公司95家,总资产额1590.33亿元,平均每家仅为16.57亿元;从注册资本来看,国泰君安最大为30亿元,申银万国为13.6亿元,有6家为10亿元,4家为8亿元,但平均每家的注册资本却少得可怜。另有245家信托投资公司不同程度地兼营着证券业务。这些机构构成了目前中国的券商群体。可以看出,券商的数量不少,但规模很小,实力很弱,抗风险能力很差,呈现出明显的“散、乱、差”的特点。如果说国际级大券商是“航空母舰”的话,那么,中国目前的券商只能算作“小帆板”,很难适应国内证券业未来发展的需要,更不要谈与国际券商竞争了。  好的是《证券法》实施以来,这种状况正在改变。《证券法》把证券公司分为综合类证券公司和经纪类证券公司两种,综合类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5亿元人民币,经纪类证券公司为5千万元人民币;并规定只有综合类证券公司才能从事“证券承销业务”,而经纪类证券公司只能开展经纪业务。另一方面,《证券法》还规定了证券业和信托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格局,国务院国办发[1999]12号文件《整顿信托投资公司方案》也执行了这一原则,中国证监会[1999]54号文件《关于加强证券经营机构股票承销业务监管工作的通知》则明确规定“信托投资公司不再从事股票承销业务”。面对这些规定,中小券商只有通过增资扩股、合并重组才能达到要求,而兼营证券业务的信托投资公司只有通过增资扩股、分立重组转化为证券公司才能继续从事证券业务。在这种政策背景的影响下,目前证券界掀起了一股规模空前的增资扩股、大购并、大重组的浪潮,券商八仙过海,各显神通,纷纷抢滩市场,以期在未来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可以预言,经过这次大调整,将大大减少进入证券市场的主体数量,同时增强了这些主体的实力,市场主体将由“散乱弱”向“少而精”过渡。长远来看,这无疑有利于市场主体素质的提高和证券业的健康发展。  (三)业务创新活跃,券商的生存发展空间不断拓宽  证券市场是金融创新最活跃、最集中的地方。从早期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对银行信用间接融资传统融资渠道的创新,到可转换债券、可售回股票以及其他金融衍生工具的出现,都是金融创新的表现。中国券商目前的经营范围还很狭窄,只有一级市场的证券发行业务(即投资银行业务)和二级市场的经纪业务和自营业务两大类,其他诸如研发业务、咨询业务及服务业务等都是围绕这两大块业务展开的。总的来说,目前券商的经营范围狭窄,业务深度不够。市场供求失衡,主体庞杂,竞争无序,处于混乱状态和低级层次。但是,从长远来看,就前景来说,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是十分广阔的。这一方面是因为,证券市场本身就是金融创新的前沿阵地,是业务创新的试验田和持续创新的动力源;另一方面,目前证券业正处于中国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渡时期,处于产业调整、转制、改革深化的大背景下,这与国外较成熟的证券市场的环境不同,给中国券商提供了不断创新、超常规扩张的极佳条件,赋予了比正常环境下更多的发展机遇和更重大的使命。可以预言,中国证券业将进入新一轮的创新高潮,生存和发展空间将进一步拓宽,前景是十分广阔的。  (四)网络化的冲击与挑战使证券业具有了鲜明的时代特征  21世纪是网络经济的时代,网络化对经济运行、产业升级都会产生巨大的影响。证券业是电脑化程度很高的智力密集型行业,受到的冲击更直接、更猛烈。一方面,就证券交易业务而言,网上行情、网上开户、网上委托、网上交易、网上交割将日益流行,代替传统的人工委托、电话委托成为主要的交易方式之一,现在的证券营业部将向虚拟化的“网上营业部”过渡,证券交易将打破时间和空间的限制而加速发展,股民队伍将向知识层次更高的网民扩张,“办公一族”和“联网家庭”将成为炒股新军。另一方面,就投资银行业务而言,网上发行、网上路演等网络化手段和方式将大行其道,成为承销业务的主流,投资者认购股票将不受时间、区域限制,投资更加方便。总之,网络时代对证券业的影响和冲击是全方位的、立体化的、长期的和持久的,整个证券业的经营格局、经营思路、竞争手段、服务理念等都将发生革命性的变化。敏锐的券商都已经感受到这一浪潮的冲击,立足于长远发展的券商必须积极面对这一挑战,主动出击,抓住网络化所带来的难得机遇,只有这样,才能在新的起点上,获得超常规的发展。  (五)WTO加速了中国证券业国际化的步伐  中国加入WTO后,焦点问题之一就是金融业的开放,包括证券业的开放。根据协议,有关证券业的条款主要有:少数合资证券公司可与中国公司一样从事基金管理业务,中国公司的新增业务外国公司都可开展。少数合资公司可以在中国国内从事证券发行业务和以外币计价的证券交易,包括债券和股票。合资基金管理公司最初成立时,外资可拥有33%股权,三年后可增加到49%.从事承销业务的证券公司,股权限定是33%.可以看出,中国证券业的大门已经打开,QFII和外资证券公司已经进入,将获得平等的“国民待遇”,涉足的领域包括基金管理、证券承销、以及证券交易等主要领域,“狼”已经来了。  中国加入WTO以来,一方面加剧了中国证券业的竞争程度,对中国券商的经营直接构成威胁,形成巨大的挑战;另一方面,也直接加大了中国证券市场的开放度,加快了中国证券市场国际化的步伐,加速了与国际市场对接的日程。总的来看,加入WTO后有利于促进中国证券业的产业升级,有利于促进中国证券市场早日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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