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代理成本看市场机制对公司董事会的影响(2)
2017-10-13 02:22
导读:但企业的兴衰成败,不仅与产品的质量和价格等有关,还与公司经营管理者的才能和勤勉有着重要的关系。Fama认为管理者是企业的关键之一,因为他将其
但企业的兴衰成败,不仅与产品的质量和价格等有关,还与公司经营管理者的才能和勤勉有着重要的关系。Fama认为管理者是企业的关键之一,因为他将其大笔的财富(人力资本)租给了特定的企业。而由管理劳动市场给出或确定的其人力资本租金率,则取决于该企业的成功与失败,企业的成败与管理者休戚相关,所以企业的成败也就是反映管理者才能与努力的信息窗口。管理者的人力资本价值将取决于企业的经营绩效,而企业的经营绩效则是整个企业所有管理者共同经营的结果,但是最高管理者的决策行为影响最为重大,从而对最高管理者的约束也就最为重要。当企业的经营绩效不良或下降,经营管理者可能被股东大会撤换,或是由于企业的经营失败、破产而被迫重新回到劳动(管理者)市场。其他公司会通过他的经营业绩的历史记录而评价其人力资本价值,这种市场机制的约束将使管理者努力工作,尽其勤勉之能。但我国现阶段对于大量的由原国有企业改制而来的股东公司来说,仍存在政府指派公司经营管理者的制度,由于影响这种制度安排的政治化经营机制现状无法在短期内得到改观,而公司的经营管理者市场还亟待加强,在这种情况下,笔者认为降低代理成本,在我国当前的公司法律制度中有必要对董事的任职资格进行重新界定。
美国财务学会主席詹森指出,在资本市场、法律-政治-法规制度、产品和生产要素市场及内部控制制度这四种控制机制中,法律-政治-法规制度反应太迟钝,产品和生产要素市场反应太慢了,内部控制制度从根本上说是失败的,所以只有资本市场这种公司外部控制机制能起作用。虽然他的观点有些偏激,但不能否认他一语道破了证券资本市场在公司治理中的重要影响作用。经营管理者在对公司进行经营过程中存在着道德风险,而比较完善的证券资本市场,可以运用公司接管方式,迫使企业与经营管理者之间就控制权问题重新签订一个更有效的合约,解决经营管理者的松怠问题。这时,管理者的地位受到被其他人替代的危险,使得他们不得不放弃过多的自利行为,而愿意努力为企业利益而勤奋工作。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 ) 三、股份公司董事会在市场竞争压力下的建构和调整
市场竞争的压力将使我们不得不从外部治理的角度重新思考董事会的建构,从而能够内外部结合达到最佳的组合,最大程度地降低代理成本。
首先,我国1993年《公司法》第113条第2款规定,股份公司中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05年修改后的《公司法》第13条允许公司章程自由选择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从提高董事会的效率来讲,这是一种有效的制度选择,但是鉴于我国现阶段担任董事的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尤其是由原国有企业改制而来的上市公司中,政府指定的董事比例较高,更容易导致专断和擅权,故而在我国公司治理制度中不宜引入行政工作中的行政首长负责制,而应实现真正的会议制。虽然首长负责制有利于提高公司的工作效率,但由于它同时也产生了专断而引发的风险,从而可能导致代理成本攀升。集体决策可能比个人单独决策缓慢、繁琐,但是却会有更多的理智和安全。通过学者对群体和组织进行的实证研究表明,单个的个人擅长于完成某些需要创造性并且具有高度整合性的任务,而组织则更适合完成对个人所提交的建议提出意见和发现错误与问题的工作。所以,将《公司法》中由个人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制度,改为董事会集体作为法定代表的制度势在必行。
其次,我国《公司法》和《证券法》对公司董事的资格只做了消极资格的规定,由于我国公司企业管理者市场的不完善以及董事任职的政府指派,有必要对董事的积极资格进行最低限度的规定。在英美传统公司法中,公司董事的积极条件包括:公司董事应当具备的资格股;必须具有某种国籍或住所;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以及必须具有某种特定身份等。资格股的要求是为刺激董事管理业务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从而纾解代理成本问题而设计的制度。应该说这一制度设计对我国而言具有借鉴价值,但是正如经济学家周其仁先生所说的,我们有着“最便宜的企业家和最贵的企业制度”,经营管理人员的报酬不高,若是法律强制规定董事必须持有资格股,那么这一规定在实际执行的时候可能只会是一纸空文,反而会影响法律的权威性和执行性;从另一方面而言,经营管理者的低报酬问题也不是一朝一夕可以解决的,故而资格股的要求并不适用于现在中国,但并不妨碍它作为一项任意性规范授权公司在章程中予以选用,也不能排除在我国公司经营管理市场发达之后,经营管理者报酬得到有效提升之后由法律法规对资格股进行强行性的规定。 年龄对于经营管理者的思维方式、创新能力有着很大的制约作用。法国《商事公司法》第90-1条、英国1985年《公司法》第293条都对于公司尤其是公共持股公司董事的年龄上限进行了限制。在我国由国有企业改造而来的股份公司以及国有控股的股份公司中不存在着董事超龄问题,但是对于其他股份公司的董事以及非国有控股股份公司中通过非国有股选任的董事则应有年龄的限制规定。对此可借鉴英、法两国的做法,以70周岁为董事任职的上限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