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土地征收问题及金融化解决方案(3)
2017-10-14 05:36
导读:五、融资租赁方案 下面以融资租赁方式为例,论证在土地征收过程中使用金融化方案的合理性。融资租赁,是指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以出租人收取租金
五、融资租赁方案
下面以融资租赁方式为例,论证在土地征收过程中使用金融化方案的合理性。融资租赁,是指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以出租人收取租金,承租人支付租金来融通资产使用权的一种交易行为,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合同,由出租人将其所拥有的资产使用权转让给承租人并按合同规定收取租金,承租人在一定时期内拥有该项资产的使用权并按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融资租赁又可以分为经营租赁和资本租赁。
融资租赁的主要特征有: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融资与融物相结合;租金分期支付。
在征地过程中,涉及到的当事人分别是:土地的供应者和出租人——农民;承租人——征地企业;监督者——政府。集体拥有土地的所有权,农民依法享有土地的使用权,农民通过与土地开发商签订租赁合同将土地的使用权转让给土地开发商,因此,征地过程中的核心是实现土地使用权的有价转让。在租赁合同中规定三方的权利和义务,使三方当事人相互关联相互制约。
土地开发商以有价的形式获得土地的使用权,农民根据租赁合同收取长期分红或收取与转让使用权价值相当的租金。有些地方已经尝试借土地开发商的资金为农民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具体的做法是农民和土地开发商共同缴付一定比率的社会保障基金,建立省级统筹账户,实行专款专用,由地方社会保障经办机构负责保险金的筹集和发放,从而实现征地资金的社会化给付。对征地企业而言,这种做法既避免了短期大笔基金的支出,又获得了土地使用权,实现了融物与融资的结合。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报酬对农民而言是分期获得的,延续时间至少包括土地被征地企业占用的期间,这就保证了失地农民获得长期稳定的收入,至少部分的解决了其生存之忧、养老之忧。对征地企业来说,土地使用权的转让金是以租金的形式定期从企业扣除的,一方面避免一次支付相当于获得长期融资,另一方面也可以起到抵减税收的作用,有利于企业的盈利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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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最重要的是避免了政府的消极作用,发挥了其积极作用。政府对整体的土地使用方向有规划权力,但是政府在具体征地过程中是作为一个中性的第三者存在,它拥有对交易过程的监督权以及制定相应的法律规范的权力,但不应直接干预具体交易行为。这就避免了政府作为交易主体参与相关的利益分配的可能性,进而避免寻租现象的产生。从交易费用的角度看,由于在融资租赁的模式下,土地是在其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基础上进行的,不管土地的所有权究竟是不是二元的,交易的核心是实现土地使用权的有价转让而非所用权的转让,这就避免了政府直接参与交易带来的隐性成本增加,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交易成本。同时这一过程是依照法律在政府的监督和指导下进行的,从而在最大程度上保证了农民的权利。
参考文献:
薛斐.公司金融[M].立信会计出版社,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