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应用对我国保险经纪业发展的影响(3)
2017-10-14 06:52
导读:笔者认为,网络技术的发展和电子商务的演变,固然可以降低投保人为实现其保险需求和签订保险契约所付出的信息搜集成本和协商成本,但是,问题的关
笔者认为,网络技术的发展和电子商务的演变,固然可以降低投保人为实现其保险需求和签订保险契约所付出的信息搜集成本和协商成本,但是,问题的关键在于成本因素是否能够不断弱化保险经纪的作用。电子商务的应用虽然能够不断降低投保人的交易成本,对传统保险经纪业会产生负面影响,但是由于在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始终存在着信息不对称问题,保险经纪业的生存基础依然存在。 首先,上“信息不对称”问题的产生包含两个方面:一是由于高昂的交易费用;二是由于人们的认知能力不足,即有限理性。目前电子商务的应用水平尚处于初级阶段,而且人们的认知能力也不可能达到完全理性(或接近理性)的水平,例如:网络保险无法包含保险人对投保人的风险评估过程;与此相反,信息的爆炸式增长使得信息的获取和选择本身都存在问题。因此,电子商务应用的作用还仅限于在一定程度上减小传统营销方式的交易成本问题。同时,从当前国内外保险电子商务的应用现状,还看不到网络保险完全取代传统营销渠道的可能。目前网络保险仅适用于一些相对简单的保险品种,如车险、运输险、定期寿险等;而对于诸如大多数寿险产品等复杂的保险产品,则仍然需要传统的营销渠道——保险代理和保险经纪。
四、电子商务应用对保险经纪中介监管的影响及政策建议 电子商务应用不仅对保险经纪业产生极为深远的影响,而且也相应地对保险经纪中介监管产生影响。
(一)电子商务应用对保险经纪中介监管的影响 电子商务应用对保险经纪中介监管的影响体现在监管对象和监管本身两个方面。 第一,电子商务在保险经纪业中的普遍应用,加大了保险监管机构的监管难度。以网络化为基础的电子商务使得包括保险业在内的业的经营环境发生了根本性的变革,突破了时空的局限,引发市场竞争的加剧;使得一部分传统业务转向依托互联网,面向世界各地的客户。保险经纪以及其它保险中介机构作为保险市场中最活跃的市场主体,其经营模式和经营手段必然要适应市场环境的变化。这样,必然导致对于保险中介监管的难度随之增加。 第二,电子商务在保险监管机构的应用能够增强其自身的监管水平。有学者提出,“为了应对网络化对金融业监管的挑战,必须实行金融监管电子化”。也就是说,为了应对网络化和电子商务应用对保险中介监管的挑战,也必须实行保险中介监管电子化。保险中介监管电子化,是指将保险中介的监管量化为系统的、分层次的指标体系,运用机对报送资料和稽核情况进行分析对比和归纳整理,并依此监督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及风险程度。与传统监管方式相比,电子化监管具有监管手段化以及监管范围广、时效性强、性强和准确度高等优势,从而通过应用电子商务以增强保险监管机构自身的监管水平。
(二)关于保险经纪中介监管的政策建议 保险经纪机构是服务于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中介服务机构,传统上各国保险监管机构不会像对保险公司那样对其实行严格监管,即不将监管重点放在偿付能力上,而是更偏重于服务质量、服务方式、服务责任等市场行为。在考虑到网络化和电子商务应用等影响因素下,这种监管模式依然有效。 第一,要不断完善网络保险经纪中介监管的法规框架。我国网络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建设还很薄弱,近期仅出台了《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法律法规框架应包括管理条例、指引公告和风险警示等信息。 第二,要不断跟踪电子商务应用对保险经纪服务质量和服务方式影响的。随着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新型的保险经纪业务应用将不断出现,这势必对保险经纪服务的质量和方式产生影响。只有不断进行跟踪研究,才能使监管适应新环境的要求。 第三,要不断加强对电子商务应用中出现的服务责任的监管。保险经纪中介机构不同于银行、保险公司,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出售金融产品,其在服务过程中因过失造成的风险和责任可以通过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来化解。在电子商务应用日趋广泛的情况下,服务责任的发生频率可能会显著增加,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保险市场的正常运转。因此,必须加强对此类问题的监管,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