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解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题目的思考(3)
2017-10-15 02:35
导读:要加强中小企业经营和融资的法律法规建设,改善企业融资环境,为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基本的制度保障。首先,国家要出台有关的法律法规,完善资本市
要加强中小企业经营和融资的法律法规建设,改善企业融资环境,为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基本的制度保障。首先,国家要出台有关的法律法规,完善资本市场结构,建立多层次的市场体系,推出针对中小企业直接融资的新市场,从客观上逐步理顺相关机制,适当降低中小企业进进新市场发行上市的门槛,简化程序,便捷服务,进步效率,并尽可能减少筹资本钱;其次,政府要重塑社会信用体系,强化《合同法》、《破产法》等法规的执法力度,强化企业还贷机制,严格保护并落实中小企业转制过程中的金融服务,果断抵制逃废银行债务行为,消除企业与银行之间的信用障碍,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再次,政府在税收方面要给中小企业(尤其是在创业期)以适当支持,还要加大新《会计法》实施的检查力度,使企业会计信息的失真得到有效控制,从而保障贷款人的利益,实现社会信用的良好循环。
中国人民银行应大力发展专门为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的金融机构,以援助中小企业。这些专门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信贷支持并且贷款利率和贷款期限优惠于其他金融机构。除此之外,还应该鼓励建立更多的专门为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的地方贸易银行,条件当然是资本安全。其次,政府应适时为中小企业提供专项基金贷款。目前,有关部分对中小企业提供贷款大多局限于少数“特”、“优”企业,但是非“特”、非“优”企业究竟占现实多数,他们才是真正缺乏资金、需大力进行金融扶持的对象。所以,有关部分必须对中小企业实行“非歧视性贷款政策”。根据国外的经验,除了银行贷款外,国家有必要单列资金,拨出一定经费,作为对中小企业的资金支持,由国家来承担出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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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要创新理念,破除传统的“惟成份论”“惟规模论”,在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上,树立“不论大小,只分好坏”的理念,尽快建立中小企业直接融资的法律法规体系和资本体系,营造一个健康的中小企业融资市场。同时加强对中小企业进行科学公道的激励约束设计,从而实现中小企业发展和金融资金安全的“双赢”目标。
(三)要改善金融服务,积极开展金融创新
要进一步将已出台的支持中小企业的一系列优惠扶持政策落到实处,同时要加快金融创新。第一,激励贸易银行向优质中小企业发放贷款。在考察和发放贷款时,不分企业性质和规模,只要企业有充足的偿债能力就大胆支持,确保大型企业和中小型企业发展中“两个轮子一起转”;第二,适当降低中小企业的贷款利率,也可考虑从利率补贴进手,政府有责任为此垫付改革本钱,给银行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以扶持;第三,扩大基层贸易银行的活动资金贷款权限,固定资产的贷款权限由于风险较大可以适当的向上级集中,而活动资金贷款风险相对较小,要下降;第四,完善和健全贸易银行激励和约束机制,建立贷款营销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基层银行贷款的积极性;第五,加快发展专门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金融机构,同时答应金融资产治理公司在中小企业领域进行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结合的探索;第六,大胆尝试中小企业直接融资形式,及早建立创业板市场体系。建议政府适当开办中小企业股票小盘交易,答应有条件的中小企业发行地方企业股票,并答应在地方小盘上市交易。
(四)培育和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尽快建立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多层次、多渠道的信用担保制度及机构。目前我国中小企业获得信贷支持的主要障碍在于中小企业在贷款担保方面缺乏制度性保障,而信用担保制度是进步中小企业融资信誉度的有效方式,也是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体系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这是由于,有了信用担保制度,金融机构可以降低金融风险,消除对中小企业的后顾之忧,中小企业可以获得更多的贷款支持。贷款担保机构可以采取多层次、多途径来建立。一方面可以由政府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的永久性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实行市场化公然运作,接受政府监视,不以盈利为目的,对共同体提供再保险业务和资金支持,分散担保共同体的风险,这是以政府为主体的信用担保体系;也可以成立贸易性担保体系,以法人、自然人为主出资,按公司法要求组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贸易化运作,坚持按市场原则向企业提供融资担保业务,以盈利为基本目的。另一方面可以由中小企业联合组建互助型的担保共同体,对银行贷款提供担保。这可以是中小企业为缓解自身贷款难、单家实力有限的题目,根据自愿原则,自发组建担保机构,以自我出资、自我服务、独立法人、自担风险为特征,不以盈利为主要目的,中小企业按规定缴纳一定的会费,就可以获得数倍于进会费的贷款担保额度。此外,也可以由政府、社会中介机构、企业和银行四方共同参与设立非盈利性担保基金,专门用于为中小企业向银行借款时提供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