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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偿付能力监管对我国保险监管的启示(3)

2017-10-22 05:33
导读:5.4 建立保险保证基金的集中管理制度 建立保险保证基金的目的是保护无偿付能力保险公司保单持有者的利益。各国对保险保证基金的征收一般有两种方式

5.4 建立保险保证基金的集中管理制度
  建立保险保证基金的目的是保护无偿付能力保险公司保单持有者的利益。各国对保险保证基金的征收一般有两种方式,即无偿付能力前征收和无偿付能力后征收。在中国实行的是无偿付能力前征收。我国《保险法》规定,为了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支持保险公司稳健经营,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提存保险保障基金。我国保险保证基金由各保险公司以大额存单的形式存在于中央银行或中央银行指定的商业银行,没有形成集中统一的管理制度,缺乏流动性,难以切实发挥其最后保障的功能。可成立专门的保证基金管理机构对其进行集中管理,在必要时给被保险人以补偿。

1 郭颂平.论国家对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的管理[J].保险,1997(4)
2 黄宇.构建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评级指标体系[J].浙江保险,1998(5)
3 陈迪红,潘竟成.保险公司动态财务初探[J].财经与实践,2002(3)
4 叶明华.偿付能力监管:我国保险监管的新方向[J].工作导刊,20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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