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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虚拟货币本质及其对货币流通的影响(2)

2017-10-24 04:26
导读:可见,与货币的一般等价物属性不同,网络虚拟货币只是代表发行者所提供的特定游戏装备和服务。其被接受的范围仅限于有特定需求的人群,与商品供求

  可见,与货币的一般等价物属性不同,网络虚拟货币只是代表发行者所提供的特定游戏装备和服务。其被接受的范围仅限于有特定需求的人群,与商品供求状况相同。而这种特殊符号需要被特定的游戏管理系统识别。因此,不同游戏商发行的虚拟货币必然不可通用。由此形成分散发行、自成体系的格局,导致每一种网络虚拟货币都只能依靠单薄的私人信用作为保证,不存在“普遍接受”的经济基础。
  网络虚拟货币分散发行的必然性。当网络虚拟货币走向统一发行时,才能形成通用性,才有可能成为新的信用货币,冲击货币流通。但这种可能性是不存在的。原因在于,如果某个游戏开发商允许玩家用其他游戏公司发行的虚拟货币进行支付,其产品销售将得不到应有的回报,而其他游戏商则可坐收渔翁之利。如果要求私人商品预售券相互通用,要维护每一个游戏开发商的利益就必须在事后进行复杂的财务处理,需要成立一个清算中心,大量的交易成本必然需要各游戏开发商分担。而避免这种成本的最好方式就是分散发行、不可通用。所以,网络虚拟货币是不会走向集中统一发行的。
  
  网络虚拟货币的金融资产属性分析
  
  (一)金融资产被普遍接受的原因
  与现金的国家统一发行状况不同,金融资产由金融机构或企业等私人性质的机构发行。虽不是直接的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但由于其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广泛的接受性,因此具有一定的流动性。其流动性的原因首先是金融资产有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及规范化的流通管理体系,这缓解了信息不对称矛盾,弥补了私人发行者的信用局限,且由于国家管理力量的介入,使私人信用产生了信用升级,被公众所认可。其次是金融资产具有明确的收益性、偿还性承诺,从而成为人们的投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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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网络虚拟货币不具有流动性、偿还性和收益性等金融资产特征
  仅就发行者多元化这一表象而言,网络虚拟货币与金融资产存在共性。但与金融资产发行严格的市场准入管理和法定流通程序相比,网络虚拟货币发行没有市场准入规定,也没有流通程序的制度安排。信用关系的维系仅靠私下的约定,遵循普通商品交易的法则。由于没有国家管理的介入,其发行者私人信用担保的缺陷得不到弥补,使网络虚拟货币不具有流动性。
  从发行者的发行目的和是否承诺还本付息角度考察,网络虚拟货币与金融资产截然不同。网络虚拟货币发行者的目的是为了销售游戏附属商品,而不在于融资,没有偿还和付息的基础。购买者目的是为了消费游戏附属产品而不是投资,也不存在要求偿还和收益的动机。网络虚拟货币发行者不向其购买者提出还本付息的承诺,也没有到期日的约定。其运动具有单向的不可逆特点,即“货币→网络虚拟货币→游戏装备或服务”。这决定了其不具有投资价值。
    以上分析表明,网络虚拟货币既没有现金货币的特征也没有金融资产的属性,不能列入货币范畴。其本质是:特定游戏商进行特定游戏附属商品预售行为的证券化。
  
  网络虚拟货币对货币流通的影响分析
  
  (一)网络虚拟货币与购物券及非法集资的区别
  购物券的发行与网络虚拟货币发行存在本质区别。购物券依靠隐蔽的强制力发行,作为避税或逃税工具而被接受,否则不会成为代币工具。依靠强制力发行是指掌握分配权力的人强迫其控制对象接受其指定的购物券,背后是权力寻租交易。如果允许自由选择,被控制对象自然会选择现金,而不是存在许多限制规定的购物券;作为避税或逃税工具被接受是因为其接受者变相获得了收益。而网络虚拟货币发行过程中,发行者与购买者之间是市场行为,不存在任何强制性。使用网络虚拟货币也不能带来任何变相收益。这样,在“流动性偏好”规律的作用下,网络虚拟货币除了因为消费目的而被购买以外,不会成为代币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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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集资”是指筹资者依靠虚假承诺聚敛巨额资金,破坏金融秩序。“非法集资”者一般是谎称筹集资金用于某种高额回报的项目,然后对其投资者承诺还本付息,并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实现欺诈目的。网络虚拟货币不依靠虚假信息发行,不提供还本付息的承诺,不以投资工具的形式出现,因此不会成为“非法集资”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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