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城市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3)
2017-10-25 01:51
导读:三、针对进城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制度创新 (一)建立针对进城务工农民的工伤保险制度农民工所从事的多为脏、累、重、险的工作,工作条件相对比较恶
三、针对进城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制度创新 (一)建立针对进城务工农民的工伤保险制度农民工所从事的多为脏、累、重、险的工作,工作条件相对比较恶劣,涉及农民工的工伤及其他职业伤害事故不断见诸报端,在缺乏有效的制度安排的情况下,一旦发生事故,有关的赔偿引发无尽的纠纷,而农民工由于其所处的相对弱势地位,权益往往得不到有效保障。因此有必要尽快建立针对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制度。对农民工来说,这一制度不仅保证其一旦出现职业伤害事故可以得到相应的赔偿,而且,由于建立起了针对城市农民工的工伤赔偿机制,用工单位将会更加注意用工过程中的安全保护措施,其结果将有可能大大减少农民工的职业伤害事故。而政府要做的则主要在于设计特定的制度,并将之作为一种优效品强制推行。 (二)建立针对进城农民的医疗和大病保障制度患病是农民工最为惧怕而又是难以避免的问题。尽管从年龄结构看,进城务工的农民以年轻力壮者为多,但患病仍然是难以避免的。在缺乏保障机制的情况下,患病尤其是大病不仅为农民工造成身体痛苦,而且会导致失去工作,从而失去经济来源而陷于贫困。为在更大范围内分散农民工的风险,应该建立针对农民工的大病医疗费用部分社会统筹的保障机制。其筹资机制由个人缴费和地方财政的一定支持构成。个人缴费和财政支持的比例应该根据各地的具体情况而定。所形成的基金由有关的社会保险机构专项管理。凡参加大病医疗费用统筹的农民工均可持大病卡到指定接受治疗。缴费额可以根据大病发生率和治疗费用及其变化来确定,为使该制度能够顺利推行,初期可确定相对较低的缴费水平和保险水平,将来视情况逐渐提高。最终实现与城镇医疗保障制度的并轨。 (三)根据进城务工农民的不同情况将其纳入有差别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为进城农民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显然比建立工伤保险和大病保险具有更大的难度。困难首先在于农民工的情况各不相同,有的农民工已在城镇工作生活了较长的时间,并且拥有比较稳定的工作和固定的住所。有些则是刚刚进入城镇,工作和生活的流动性都很大。因此,有必要针对不同的情况建立有差别的社会养老保险方案。对拥有比较稳定职业且已在城镇就业较长时间的农民工,他们实际上已经成为“城镇人口”应该将他们纳入城镇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其养老保险费的交纳办法可以视同于城镇职工,即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工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部分一般不低于本人工资的7%一8%。对于无稳定职业且流动性较大的农民工,则可以设计一种过渡性的方案,比如制定一定范围内不同档次的缴费率供农民工自愿选择,同时规定凡雇用农民工的企业必须根据农民工所选择的缴费率而缴纳相应档次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对于进入城市从事经营性的自雇性农民则可以参照城镇个体工商户的保障制度安排。同时,为所有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进城农民建立个人帐户。 (四)为进入城镇落户并将承包土地一次性出让的农民提供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的标准应根据各地经济发展的程度和地方政府的财政承受能力而确定。在社会保障的制度安排上应该鼓励进入城镇落户的农民一次性出让承包土地使用权,此举不仅有助于为农民化解进入城市可能面临的风险,也有助于减少农民的数量,促进农业的规模经营。有人以现实中多数农民仍然没有放弃土地为例,认为农民对土地有着天然的“眷恋”,并以此担心替代土地保障功能的难度。然而以笔者看来,这恰恰证明了应该以社会保障制度替代土地保障功能的重要性,农民之所以“眷恋”土地,是因为其与生俱来的农民身份使其“天然”地被排斥于城镇社会保障体系之外。如果将农民进入城镇后能否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与其是否将承包土地使用权一次性出让相挂钩,相信进城农民对土地的“眷恋”程度会大大降低。 (五)严格规范用工制度最后,也是最为重要的,是政府必须严格规范用工制度,要求企业在雇用农民工时必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笔者认为,从进城农民工的就业特点来看,他们所从事的多为城镇人口所不屑于从事的工作,而且工资一般都比较低,因此,虽然雇用农民工的企业缴纳各项社会保障基金后工资成本会有一定的增加,但并不会改变农民工比较缄镇职工相对低工资的状况,企业不太可能寻求更为廉价的劳动力而减少对农民工的需求。从另一角度来说,如果以牺牲农民工的权益来保证企业的效益,显然是有失公平的。至于农民工自身的保险意识,笔者以为,当农民工个人的缴费成为其获得社会对其提供保障的先决条件时,可以相信农民工的保险意识是会大大提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