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政策性金融监督制度比较与启示(2)
2017-10-25 03:09
导读:美国对政策性金融单独立法授权。美国是一个善于并且主要利用间接手段来干预调节经济的国家,对于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监督,政府主要是通过立法决定其
美国对政策性金融单独立法授权。美国是一个善于并且主要利用间接手段来干预调节经济的国家,对于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监督,政府主要是通过立法决定其活动宗旨、基本原则、政策方向等一系列“框架”,而具体业务活动、日常管理则不必政府事无巨细统统过问。美国的农业政策性金融监督体系是建立在如下三部法律的基础上:1916年的《联邦农业信贷法》、1923年的《农业信贷法》和1933年的《农业信贷法》,据此分别建立的美国土地银行、联邦中期信贷银行和合作银行,在还清政府的投资,成为独立的合作金融机构后,仍受联邦农业信贷管理局的监督和检查,因此其农业信贷业务不自觉地遵从了政府的政策意图,成为美国农业政策性金融体系中的骨干力量。政策性金融机构依法定位制约。以美国进出口银行法为例,该法包括银行设置目的、基本权限、内部组织机构、与政府的关系、银行融资的条件、融资出口商品的重点及种类限制、融资国别限制、融资公正性(反补贴)目的,以及其他一些禁止融资的限制等等。1978年,参众两院又通过了《进出口银行法修正案》,还陆续制定了一些其他相关法律。通过对进出口银行详尽的法律定位、限制与说明,使银行的运行建立在明确的法律基础之上,以便于政府对其进行监督、管理。政策性金融机构主要是由与其业务相关的政府职能部门监督、协调与制约,政策性金融监督的权力结构也主要体现于董事会的组织形式上,并由总统直接任命其主要官员。美国进出口银行的最高权力机构为由5名成员组成的董事会,董事会成员由总统任命并经参议院确认。美国联邦住房贷款银行体系依据《1932年住房贷款银行法》建立,由联邦住房贷款银行委员会负责监督和协调,该委员会3名负责人均由政府任命,任期4年;每个联邦住房贷款银行的领导权力机构是董事会,由12名成员组成,其中4名由联邦住房贷款银行委员会任命,任期4年,8名由会员选举产生,任期2年。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由一个3人组成的董事会负责管理,成员由总统任命。
(科教范文网 fw.nseac.com编辑发布) 二、建立健全我国政策性金融监督机制的建议
借鉴世界各国政策性金融监督制度及运作机制的经验,我国应尽快构筑有本土特色的政策性金融监督体制。当务之急是从监督的法律依据、监督的主体结构和监督考评指标体系等方面尽快建立健全中国政策性金融监督机制和结构。其中,特别是要加强对政策性银行的政策导向作用的引导,尽量减少其片面追求盈利的动机,有所限制其兼营商业性业务的规模和范围。
(一)尽快出台专门而特殊的政策性金融法律法规
实现依法监督、制约和引导的规范性要求。政策性金融法律体系既包括对不同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单独立法,也有专门的政策性金融监督条例,以及具体的业务管理制度,如《政策性银行业务管理办法》、《政策性银行贷款通则》、《政策性银行不良贷款划分及认定办法》等规章,使对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监督和考评有法可依。
(二)在政策性金融监督主体上分为宏观和微观两个层次,并体现为不同的监督机制和治理结构
通过这两个监督层面或外部治理和内部治理的有机统一,形成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监督机制、决策机制、激励约束机制和自我调控机制等相互结合的良好的治理结构,进而为其业务行为提供行动界限和激励机制。宏观层次的政策性金融机构监督主体应该是国务院“政监办”。即建立一个由国务院有关职能部门参与和共同组成的权威性的“政策性金融机构监督
办公室”,负责对政策性金融机构的总体性协调、规划、考评、人事安排、经济处罚和依法监督。微观层次的政策性金融机构监督主体,是由不同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分别构成的特殊形式的董事会(或理事会)。董事会主要负责日常经营决策、政策执行和内部稽核监督控制。之所以称其为特殊的董事会,主要体现在有别于商业性金融机构由股东大会选举的董事会的成员构成上。即政策性银行的董事会成员结构必须是经国务院批准和任命的、由业务相关的政府职能部门、金融机构和商业界的代表以及学术机构的专家等有关人员共同参与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