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适用诚信原则与一般企业的比较研究(3)
2017-10-26 06:26
导读:三、违反诚信原则后果的比较 (一)一般违反诚信原则的法律后果 诚信原则,属于强行法规范,不允许当事人以约定排除其适用。合同约定条款违背诚信
三、违反诚信原则后果的比较 (一)一般违反诚信原则的法律后果 诚信原则,属于强行法规范,不允许当事人以约定排除其适用。合同约定条款违背诚信原则,应为无效。当事人履行合同违背诚信原则,使对方受到损害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仲裁或诉讼中,纵然当事人未主动援引诚信原则,仲裁庭或法庭应依职权主动予以适用。 (二)保险公司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法律后果 由于保险公司履行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主要包括如实告知、弃权与禁止反言,所以,保险公司违背最大诚信原则也就主要体现在违反告知义务、弃权与禁止反言等方面。 保险公司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现行《保险法》第 17条没有规定,而第18条规定,对保险的责任免除条款,保险公司“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但是,现行《保险法》显得不足的是:对什么是违反说明义务的标准,两条都没有明确说明。这样,使得保险合同的所有除外责任条款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投保人只要对保险公司的这一说明是否明确有异议,就要由法院或仲裁机构对保险公司的说明作出事实上的判断,才能决定保险合同中除外责任条款的命运。司法实践中,这是诱发保险合同纠纷的直接动因,在客观上也极不利于保险事业的稳定。 在现行《保险法》中,弃权与禁止反言的部分内涵体现于“说明义务”中:保险公司应对保险合同的所有条款作出说明,对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作出明确说明,如果对一般条款未作说明,或者对免责条款未作明确说明,即视为保险公司弃权。只要保险公司弃权,即使保险合同中明确记载了某条款,保险公司也不能据此主张权利,即禁止反言。这似乎并没有真正达到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的目的,于最大诚信原则原意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