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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高校作为投资主体对校办企业的财务治理(2)

2017-11-05 06:12
导读:二、高校作为投资主体对校办企业的财务治理是实现校办企业治理目标的强有力手段 从近几年来,审计部分对教育部直属高校审计查出的存在看,多数高
  二、高校作为投资主体对校办企业的财务治理是实现校办企业治理目标的强有力手段  从近几年来,审计部分对教育部直属高校审计查出的存在看,多数高校在实现对校办企业的治理目标方面很不理想:亏损面较大、上缴学校利润少;未进行严格的本钱核算,盈亏不实,一些独立法人的校办企业长期无偿占用大量学校资产(产权不清)和无偿使用学校事业编制职员;对学校投进企业的资产未进行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有的校办企业让个人挂靠经营又疏于财务治理监视,结果承担了大量的经济债务。这些题目的存在,与高校作为投资主体对所属校办企业的财务治理不力有着相当密切的关系,笔者以为,加强高校作为投资主体对校办企业的财务治理是实现校办企业治理目标的强有力的手段。  1.有利于确保高校投进校办企业资产保值增值目标的实现。高校作为投资主体治理校办企业的最重要目标无疑应当是确保经授权(或审批)投进企业资产的保值和增值,与私人出资者对企业治理的目标是一致的。而校办企业的经营者所追求的目标往往与之不尽相同(如希看给自己支付过高的薪金、扩张各种不正当的在职消费,等等)。要实现高校对校办企业治理目标,则必须依靠和运用财务治理的手段和,建立健全校办企业投资主体财务治理的机制,包括:(1)地进行校办企业的投资决策;(2)对校办企业财务预算审批,制订业绩评价指标及赏罚制度实施对经营者的激励;(3)对校办企业的财务决算审批,对投进企业资本的收益分配事项进行财务决策;(4)对校办企业的重大财务活动进行监视等。唯有如此,才能从源头上和根本上维护高校作为投资主体的“出资人”利益。  2.有利于建立健全对校办的约束和监视机制。校办企业经营者的目标有时会严重偏离高校这一“出资人”的财务目标。高校作为投资主体非常关注校办企业的长远利益和整体价值,希看企业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校办企业经营者则往往会追求其个人效用的最大化(如报酬、回避风险、增加闲暇等),两者目标是不会自动一致的。而在校办企业经营者领导下内部的财务职员事实上很难真正负起监视经营者的责任,自觉维护学校作为投资主体的利益。因此,明确高校作为投资主体对校办企业的财务治理,将便于校方通过适当的制度安排和必要的监控措施,依法对校办企业的财务活动实施全过程、全方位监管,切实加强对校办企业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和财务活动的约束和监视,改变对校办企业经营者约束不力和软化的局面,从而扭转长期以来校办企业(经营者)负盈、学校负亏的状况。  3.有利于校办企业按建立企业制度的要求进行改制。现代企业制度涉及的主要有:企业控制权的配置和行使;对董事会、经理和职工的监控以及对他们工作绩效的评价;激励机制的设计和推行等。这些题目可以概括为企业的三个相互联系的机制题目,即企业决策机制、激励机制和监视约束机制。而要保障这些机制正常公道运行,必须建立健全企业的财务机制,将企业财务职能(资源配置职能和监视职能)在不同层次(包括投资主体)之间实行的分工,将财务治理的权责利具体分解落实到每一具体的责任人。高校作为投资主体加强对校办企业的财务治理,实际上就是对现有校办企业的财务机制进行改革,理顺和规范投进资本和财务治理的关系,既实现企业所有权与企业法人财权真正分离又做到维护高校作为投资主体的权益不受损失,从而实现真正的意义上的校企分开治理,保障校办企业按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改制改革的顺利进行。  三、高校作为投资主体如何加强对校办企业的财务治理  当前,高等学校应主动适应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组织气力对所属的校办企业清产核资,整体资产评估,全面调查把握校办企业资产、经营和负担状况,以摸清企业家底、界定和明晰产权,进一步确认高校作为投资主体的“出资人”地位,从而确定高校作为投资主体对校办企业的财务治理目标———实现投进资本的保值和最大限度的增值。高校作为投资主体如何加强对校办企业的财务治理,以实现其治理目标,笔者以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手:  1.建立健全学校作为投资主体参与企业重大财务决策的制度。一般而言,高校作为投资主体将校办企业经营权授权给企业经营者,是以保存参与重大决策、收益分配、考核和选择经营者等权力为条件的。而参与校办企业重大财务决策正是保障上述权力实现的有力手段。学校作为投资主体参与企业重大财务决策的制度中至少应当明确以下:(1)校办企业重大财务决策的程序和议事方式。(2)什么样的财务决策属重大财务决策,即应明确包括重大投融资、注册资本变动、合并、分立、转让、公司制改建、对外担保、工资制度、财务预算、决算、资产重组及资产处置事项、收益分配等重大财务决策的标准和范围。(3)重大财务决策的信息报告制度和信息反馈制度。这些财务决策应由企业经营执行层职员(含内部财务职员)提出方案,经学校分管领导和经授权的有关职员审议决定。已经进行公司制改建的校办企业,应将财务决策方案报企业董事会(作为投资主体的学校与之为信任托管关系)审议决定。为了保证财务决策水平,参与财务决策的职员应具备有决策知识和高度的责任感,要在审议表决之前,花时间对需要表决的事项进行认真,尽量使自己的决策科学和公正。  2.建立健全学校作为投资主体对企业财务预算的审批制度。建立健全学校作为投资主体对企业财务预算的审批制度有利于硬化企业财务预算约束,规范企业的财务行为。笔者以为,高校制定这些审批制度应包括:审批经营者的中长期财务战略和目标规划,审批年度财务预决算和年度财务报告;把财务治理的目标分解落实到财务预算中;确定校办企业资本保值增值的财务考核指标体系(含具体财务比率)。  3.建立健全对校办企业经营者的激励机制。高校应尽快建立健全对校办企业经营者的激励机制,包括积极主动地在校办企业建立产权激励机制等。国内外的成功经验已证实产权激励机制是调动治理职员和职员积极性的最有效制度。建立产权激励机制是投资主体行使其所有者权益的行为。东北大学、哈尔滨大学、复旦大学、上海医科大学等高校都有成功的经验,应当加以推广。这些学校有的科技企业初创时或上市时让治理和技术骨干持有股份,使这些治理和技术骨干同企业共命运,最大限度地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具体办法是让他们出资购股,并对有重要贡献的职员奖励一部分股份,逐步扩大校办企业经营者的远期收进,促使他们的经营目标自觉地与学校对校办企业的治理目标相一致并使经营行为长期化。这样,学校作为投资主体的利益就可能最大限度地得到保障。当然,产权激励只是激励方式的一种,且属于长期激励,除此之外,还可采取在考核与评价的基础上对经营者实行年薪制、给予经营者奖金、在职消费等形式的短期激励,敦促经营者行为积极端正、象私企老板对待自己的企业那样尽心尽责。  4.建立健全学校作为投资主体对企业财务监视和约束机制。高校加强对校办企业的财务治理,尤其对校办企业进行有效的财务监视,是解决当前校办企业会计信息严重失真、学校作为投资主体的意志和利益被排挤的重要手段。关于校办企业的财务监视题目,很多高校进行了会计委派的尝试,不少高校财务工作者也从上进行探讨。但这种监视形式轻易混淆企业内外监视的关系,将不可避免地把校办企业外部的产权监视和企业内部的财会监视合为一体,从而干涉校办企业法人财产权,显然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不相适宜。我们以为,高校以投资主体的身份向校办企业委派财务总监,对企业的财务会计活动进行监控,是更适合当前形势和实际的监视形式。财务总监制是派生于资本权力的外部产权监视,它强化了企业产权约束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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