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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内幕交易的法律问题研究(2)

2017-11-08 01:37
导读:鉴于以上表述,应认定内幕交易的性质为“隐匿的不正当竞争行为”,[2]并由法律加以规制。其规制理由有三: 1、内幕交易严重违背公开、公平、公正的


  鉴于以上表述,应认定内幕交易的性质为“隐匿的不正当竞争行为”,[2]并由法律加以规制。其规制理由有三:

  1、内幕交易严重违背公开、公平、公正的证券交易基本原则。

  所谓“三公”原则,“公开”是指发行人、公司内部关系人、证券商、证券交易所等主体必须将证券发行与交易的有关资料公开,不得隐瞒、误导或有意遗漏:“公平”是指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机会均等,没有特殊优势,即竞争与获利的前提是平等的:“公正”则侧重于对“公开”和“公平”的价值判断,而且要求主体行为必须符合法律公正的规范。内幕交易者利用内幕信息转变为公开信息前的时间差进行交易并阻碍其如期披露,是为不公开;又凭借其特殊地位,通过便利渠道获取信息,并以此与不知情的投资者交易,有悖于公平竞争公平交易的行为准则,是为不公平;一个公正的证券市场应是信息畅通、完全竞争的市场,所有的投资者都处于“同一起跑线”上,平等、高效、充分地获知信息参与交易或竞争,内幕交易使少数交易者凭借其特权地位牟得暴利,广大投资人遭受损失,更与“公正”原则背道而驰。因此,禁止内幕交易是公开的投资环境、公平的证券交易、公正的市场秩序的必然要求。

  2、内幕交易有悖于诚实信用的原则。

  通行于欧美证券法的“信用义务”理论认为,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及其职员等内部人员基于雇佣关系等信用关系,对股东和公司负有“诚实信用”之义务,不得擅自违背。根据该理论,在公司内部人员得到未公开重要信息而有意买卖该证券时,,他必须遵守“禁止或公开信息”(absie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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