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公平信息披露原则(2)
2017-11-08 01:37
导读:(1)“重大信息”的概念。 《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
(1)“重大信息”的概念。
《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在该条第二款中,又较为详尽地列举了公司地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地重大变化、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地购置财产地决定、订立重要合同等20种可以作为重大事件地情形。虽然《管理办法》没有直接规定上述重大情形应予以公平披露,但是结合第四十二条中上市公司不得通过业绩说明会、调研会等形式向任何机构透漏非公开重大信息地规定,上述重大事件应当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2)“非公开信息”的概念。
我国深交所出台的《指引》对“非公开信息”的定义相对较为宽泛,即认为,公开信息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经交易所对拟披露的信息登记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信息。而未公开披露的信息为非公开信息。显然,针对目前我国中小板市场上信息披露较为混乱的情况,《指引》采取严格的公开信息披露规定,将有助于维护投资者的信息公平。针于这一点,笔者认为,证监会应当将上市公司及其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为已公开披露的且被市场误解的信息采取私下提供澄清式的定义或量化解释的行为视为一种“非公开信息”披露的违规行为。
(3)披露时机方面的规定。
在披露时机方面,《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
意向书或者协议时以及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报告时,应当及时履行披露义务。还规定,在重大事件难以保密、重大事件已经泄漏或者出现传闻或者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发生异常波动的情况下,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但是,笔者认为,上述规定主要涉及临时报告提出的时间,用来规范公平信息披露的时机还有所缺陷。例如,上市公司无意中将重大信息透漏给特定对象,而没有在市场上出现传闻或者发生估价的异常波动,则是否需要按照公平信息披露原则进行补救?上述情况都可能破坏公平信息披露原则,对中小投资者公平获得信息的权利造成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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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公平信息披露规则的应对措施
首先,随着《管理办法》和《指引》的出台,表明证监会对于公平信息披露和规范证券市场的决心。虽然当前我国证券市场上诚信意识普遍缺失,实际施行难度可能较大。但是,不可否认,加强公平信息披露监管实乃大势所趋。所以,投资者不应心存任何侥幸,而应充分做好相应的思想和行动准备。
其次,股票分析师在与上市公司董秘以外的其他高管、供应商与销售商接触时,应注意对可能获得的非公开重大信息进行辨别与保密;应避免通过不同方式直接或间接地向公司一线人员打探消息;在撰写研究报告时,应注意研究报告中信息来源的可靠性和可获得性。
4 总结
从整体趋势看,各国越来越关注信息披露的公平性问题,公平信息披露原则正是这一趋势的体现。随着《管理办法》和《指引》的颁布,中小投资者在获取信息方面将有很大的提高,这极大的保护了中小投资者的权益。
参考文献
[1]@谢盐.多说,少说?好说,歹说?——中、美公平信息披露规则比较、点评与借鉴[J].首席财务官,2006,(11).
[2]@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J].深圳证券交易所,200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