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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性客户的信贷风险问题(2)

2017-11-08 06:44
导读:三、集团性客户信贷风险防范和化解策略 (一)更新观念,提高对集团性客户风险的认识。首先要充分认识集团性客户的经营失误风险、经营周期风险和
  三、集团性客户信贷风险防范和化解策略  (一)更新观念,提高对集团性客户风险的认识。首先要充分认识集团性客户的经营失误风险、经营周期风险和政策因素风险。一个行业有经营周期,一个有生命周期,都要经历成长、成熟、衰退过程,因此,对集团性客户的介入,同样要坚持信贷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的原则。其次,树立经营风险与风险并重的观念,在集团客户开发和信贷调查、审查过程中落实法律审查制度,将法律风险防范于事前。  (二)严格按照法人实体进行信用评级和授信。集团本身不是独立的法人实体,不能作为银行授信的对象或借款人和担保人。因为公开统一授信要对企业发生实际的信用关系,所以公开授信的对象只能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实体,对企业集团只能是内部统一授信。企业集团总体最高授信额度的确定,不得超过对其内部单个法人客户设定的最高授信额度之和。  (三)严把贷前调查关,掌握集团性客户整体及申请银行信用成员企业的真实情况。  1.加强集团性客户的市场形势、组织结构、管理体制和注册资本到位情况的。准确把握集团性客户的主导产品市场竞争力、市场占有率,分析产品开发能力和可持续能力。重点从品格、能力、资本、担保、环境、事业的连续性等六个方面对其非财务指标进行考察。此外,一些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因股东虚假出资、脱壳经营等原因,一旦产生信用风险,在诉讼时,可能被法院认定不具有法人资格,对这样的企业,不能发生信用关系。  2.深化财务分析,核实集团整体和各成员的真实资产和财务状况。集团性客户的合并报表和承贷主体的财务报表应经具备资格的注册师事务所的审验。对财务报表,应重点审查近年来企业的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成本费用率、资产收益率等主要指标的变化以及与同行业的比较情况,通过综合分析查看其盈利能力、偿债能力及营运能力,决定是否增加或减少信用额度。  3.坚持“谁受信、谁承贷、谁用款”的原则,保证承贷主体与实际用款主体的统一。对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公司开展信贷业务,严格控制在总公司明确的书面授权范围内办理。  (四)严格审查审批,合理控制集团性客户整体信用。  1.按照《商业银行法》和《贷款通则》的要求,执行对同一客户贷款余额不得高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 10%,对最大前10家客户贷款总额不得高于银行资本总额50%的规定。单一客户贷款需求量大时可采取银团贷款模式来操作。并根据银行的负债结构来确定对单一品种、单一地区、单一产业贷款的比重和贷款期限,以控制流动性风险。  2.对集团性客户整体和个体信用应综合考虑。对集团成员企业进行信用审查时,不仅要考虑其自身经营状况和信誉水平,还要考虑其所在集团整体情况,防止控股股东“包装”其业绩,套取银行资金。  (五)加强对集团性客户的贷后监管。一是跟踪企业资金流向,防止信贷资金在集团内不同企业之间的随意流动。二是提升对集团性客户经营层次,对一些特大型客户,总、分行可直接经营。三是对集团性客户配备高水平的客户经理,赋予相对应的权力与义务,参与决策审查系统,落实管理责任制。  (六)采取措施,做好集团性客户资产保全和盘活工作。  1.依法办理集团公司内部关联企业之间的担保。首先,对集团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抵押担保的,要认真审查抵押物的权属,抵押人必须是对抵押物依法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的企业。抵押物必须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对抵押物的价值不仅应该估算现值,更应预测其贷款到期时的价值预期和变现成本,从而根据实际确定合理的抵押率。其次,对相互间提供保证担保的,注意研究子公司的章程,按其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办理担保手续。对集团公司为子公司或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审查既有担保和现有担保的总额度,看其是否具有实际担保能力。  2.做好资产保全,避免债务悬空。母子公司之间、子公司与子公司之间或者其他关联企业之间以不合理的价格转让资产,企图悬空银行债务的,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行使撤销权;集团公司对外投资或对子公司注资其自身偿债能力的,可以其出资所形成的股权作为质押,如集团公司长期占用子公司资金,或子公司长期占用集团公司资金,致使承贷主体丧失偿债能力的,依法行使代位追偿权。  3.积极参与企业改制,协助企业建立企业制度。企业的生命力直接关系银行信贷资产的安全,对企业的改制、重组等行为,银行要做出敏锐的反应,以积极的姿态协助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防止企业借改制之机逃废银行债务。  (七)建立集团性客户风险预警系统。可采用概率法、价值评估法、回归分析法等风险估价,确定信贷风险大小。对有发展潜力、经营稳健、已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客户通过优质服务来维护;反之,要建立结构性、市场性、预期性的退出机制,确保整体资产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  (八)建立和完善信用监督体系。一是建立健全面向社会公开的企业信用信息库和查询系统,利用舆论工具,使失信者失去市场。二是利用人民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及时掌握客户与各家银行信贷往来情况,定期召开行业联席会议,对失信“黑名单”企业,停止办理金融业务。三是工商、税务等部门要联手行动,建立健全对失信客户的制裁体系。  (九)完善公司法律法规。司法规范企业的转移资产行为,对集团内成员间资金、资产转移行为,要追究集团内相关成员的连带责任;对股东恶意逃废子公司债务,赋予债权人对大股东或幕后操纵者的财产追溯权。并建立健全法人股流通市场,提高市场配置资源的能力。  (十)完善风险补偿机制。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企业和政府将完善风险补偿机制,建立风险基金,要督促企业参加各类保险,提取风险基金,确保银行信贷资金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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