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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参与企业年金发展研究(2)

2017-11-09 01:20
导读:(五)各种资格角色之间的协调难度较大。按照现行管理规定,企业年金采用信托方式运作管理,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角色分离,互相

 (五)各种资格角色之间的协调难度较大。按照现行管理规定,企业年金采用信托方式运作管理,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角色分离,互相制衡,以保证年金资产的安全,防范关联交易和利益输送,保护委托人的利益。因此,在现行模式下具备不同资格的金融机构之间必须通过密切合作才能开展业务。但各类机构之间的合作难度较大。一是各经办机构之间因竞争关系,不愿意共享客户信息;二是多数金融机构虽自行开发了信息系统,但是短时期内难以实现各机构之间的系统对接;三是在现行制度下,各经办机构的利益很难平衡,出现推诿现象在所难免。  (六)功能定位模糊。从国际经验来看,一个运作良好的企业年金市场既需要为一般客户提供“大而全”的服务、也需要满足特殊客户“小而专”的需求。但是目前各经办机构大多希望获得所有资格,定位于“大而全”。比如获得受托人、投资管理人资格的公司希望将账户管理人也囊括在内,获得账户管理人资格的公司则希望获得受托人、投资管理人资格。这种“大而全”的做法,可能产生关联交易和利益输送行为,损害委托人利益,同时容易引发恶性竞争,影响企业年金市场的健康发展。  (七)理事会定位不清。《试行办法》第15条规定:企业年金受托人可以是企业成立的企业年金理事会,也可以是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企业年金理事会与法人受托机构比较见表1。从国际经验来看,法人受托模式是企业年金发展的主流模式。据了解,成立理事会作为受托人的模式受到大中型企业的青睐,也得到了国资委《关于中央企业实行企业年金制度的指导意见》(国资发分配[2005]135号)的支持。但是企业年金理事会作为民间团体,如何履行受托人职责,如何承担法律责任,均缺乏制度规定。理事会定位不清,将影响企业年金未来运营的安全与稳健。  (八)类型单一,没有调动多方主体的积极性。国际上大多数建立企业年金的国家均同时存在确定受益型(DB,又称契约型)和确定缴费型(DC,又称信托型)两种模式。DC计划和DB计划各有利弊,相互补充。DC计划的保险金给付水平最终受制于积累基金的规模和基金的投资收入,其养老金保障的适度性最终取决于一国的金融市场条件和基金投资绩效,雇员要承担年金基金的投资风险。DB计划的养老金给付水平则取决于退休前职工的收入水平和就业年限,在没有全面建立起物价指数调节机制前,面临通货膨胀风险。《试行办法》规定:“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由此可见,我国现行的企业年金制度安排主要采用信托型的DC计划。而有关DB模式的管理规定一直未能出台,不仅限制了企业的选择权,而且与目前保险业在补充养老保险领域扮演重要角色的现实相悖,使得长期以DB模式提供准企业年金服务的商业保险公司失去了制度性保障,不利于企业年金的长远发展。  (九)监管和防范风险力度有待加强。一是银行、信托、证券、保险等各类金融机构共同参与企业年金,监管标准不统一,存在寻租机会,可能出现监管重叠和真空,不利于企业年金的健康发展;二是风险防范体系有待建立,企业年金治理结构、信息披露等相关制度有待完善,如何保证年金资产安全,保护企业和职工利益,值得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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