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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资产支持证券的法律性质(2)

2017-11-11 04:20
导读:合成证券化(synthetic securitization)是随着信用衍生工具(creditderivatives)的广泛运用,在标准证券化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证券化类型,其产品为债务担保义务

  合成证券化(synthetic securitization)是随着信用衍生工具(creditderivatives)的广泛运用,在标准证券化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证券化类型,其产品为债务担保义务工具(CDO)。CDO是一种结构金融工具,通过证券化技术和信用风险转移技术,CDO可以将基础资产现金流的期限结构和风险结构进行重新安排,以满足具有不同禀赋特征和风险偏好的当事人的需求。从构造的目的看,CDO一般分为两大类。第一类称作“套利结构”(ArbitrageStructures)的
  CDO,一般是将垃圾债券或者新兴经济体发行的债券打包,并按照信用等级分成不同档次出售给市场中风险偏好不同的投资者。第二类称作“资产负债表结构”(BalanceSheetStructures)的CDO,这种结构是商业银行转移信用风险、获得低成本融资的主要证券化形式。  三、资产支持证券的法律性质  资产支持证券作为一个新的金融产品,对其性质的判断涉及到其适用于哪一个法律规范,哪一个机构对其监管,以保护投资者利益,使其规范健康地发展。在美国资产证券化实践中,依据证券法的宽泛定义和司法判例的规则认定资产支持证券为一种证券,受证券法规的约束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监管。
  美国证券法上的”证券“含义十分宽泛,能够涵盖一些资产支持证券品种。但由于资产支持证券是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法出台后才产生的证券产品,因此对其性质的判断,则要更多地依赖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和法院在执法中的解释。从司法判例来讲,对证券的判断标准影响较大的主要有三种判断规则。从司法判例来讲,该领域的经典案例SECv.W.J.Howeyco.提出了“Howey检验”(Howeytest)判断规则,即Howey检验四大要素:(1)钱财投资(InvestmentofMoney);(2)普通企业(commonEnterprjes);(3)利润预期(Expectation of Profit);(4)完全依赖他人努力(Solely from the Efforts of Others)。在反复运用中,Howey检验逐渐跨出“投资合同”这一初始范围,而渗透到除“股票”外的其他领域,成为“证券”判断中一幅具有普遍适用性的良方。在RevesvErnst&Young案中,提出了“种属联系”(familyresemblance)原则,使用“种属联系”原则,有四个考察要素:第一,买卖双方进行交易的动机;第二,票据的发售方式,并依此推断其交易的主要属性:投资或投机;第三,投资大众对该票据的合理预期;第四,是否存在能够很大程度上减少该票据风险的另一套法律规定,使得不必非要适用《证券法》等对投资者加以保护。 大学排名
  关于资产支持证券的性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一般要把其放在1933年法案的第2(a)款中来考察,并根据司法判例确定的规则进行判定。从实践上看,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认为资产支持证券属于证券法上的证券,并制定、修改了一系列的规则对其发行、信息披露等进行规范和监管。
  根据目前我国法律制度的现状,基本采取信托模式,发行的ABS实质上是信托收益权凭证,这就产生了如何认识信托受益权凭证性质的问题。从我国《信托法》、《证券法》等法律规定来看,信托受益权证书作为证券尚未得到法律的认可,《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更是明确规定,信托投资公司办理资金信托业务不得发行债券,不得以发行委托投资凭证、代理投资凭证、受益凭证、有价证券代保管单和其他方式筹集资金。不过,从各国和地区的证券市场和证券立法的经验而言,证券品种和范围都经历了一个不断扩大的过程。美国、日本和台湾地区也先后将信托受益证券列入证券法的规范范围。我国《证券法》列举的证券类型中并不包括资产担保证券这种附担保的证券类型,《证券法》第2条规定的“经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这一弹性做法则提供了变通的途径。在进行证券化专项立法中,应明确信托受益权证书的有价证券性质,将资产担保证券界定为由证券法规规范的证券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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