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进和完善破产企业资产财务治理工作的思考(2)
2017-11-20 03:03
导读:二、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破产企业资产财务治理工作的几点建议 1.规范破产、歇停业资金拨付的治理和核算。 按规定由政府或国资运营机构、主管局等政府
二、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破产企业资产财务治理工作的几点建议 1.规范破产、歇停业资金拨付的治理和核算。 按规定由政府或国资运营机构、主管局等政府授权机构承担或垫支的破产资金,必须由同一支付渠道并拨付到企业清算组帐户,由破产清算机构同一开支和核算,以纠正破产资金多头治理的题目。其中,属于垫支的资金,在取得相关批文的情况下,还应获得破产清算组的借款协议等凭证。确实需要由国资运营机构代企业直接支付的这类资金,各方之间也应办理规范的手续,将这些资金收进纳进清算组的会计核算,完整反映政府和主管局(公司)垫支或承担的企业破产资金收支情况。企业清算组会计部分应当定期或不定期与相关部分核对往来帐项和资金收支情况,以便判定这类资金使用和治理中是否存在题目,及时作出处理。 2.规范破产清算剩余资产的治理责任和权属关系。 按照相关法规,在破产程序裁定终结以后,剩余资产财务事项的治理和处置的大部分工作不再属于清算组的责任,主管局(公司)应及时成立类似留守组之类的机构,代表政府或主管局(公司)从企业破产清算组接收剩余资产和财务事项,清算组在清理财产、制定移交清单、留守组办理各项交接手续及完成其他法定工作后,应尽快解散。假如有这样一道程序,就解决了剩余财产权属不明的题目,主管局(公司)也可以名正言顺地行使剩余财产的所有权和治理处置权,减轻或避免产生破产剩余资产治理脱节的题目。 3.加强对破产歇停业企业留守机构资产财务工作的治理。 在破产歇停业企业清算和留守工作中,资产处置和财务治理工作是最主要的,主管局(公司)应当切实履行对破产企业留守机构的财务治理和工作指导责任,制定相关治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及时分析清算留守会计报表信息,定期不定期实施财务检查,促进其规范会计核算,审核待核销的资产损失和支出,提出加快其资产处置和终结财务工作的建议或意见。并对从成立破产企业留守组之日起到留守组或清算组撤销之日止,有关资产处置和财务治理、会计核算等工作的程序性要求作出规定,以规范这些机构的资产财务工作行为,也为相关单位转销相关账务提供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