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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并会计报表相关题目研究(2)

2017-11-20 03:17
导读:实际上,由于乘法原则得出的实际持股比例体现的是拥有子公司净资产的比例,比加法原则的结果更为科学公道,所以,建议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采用乘

  实际上,由于乘法原则得出的实际持股比例体现的是拥有子公司净资产的比例,比加法原则的结果更为科学公道,所以,建议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采用乘法原则来计算母公司对“间接拥有”的孙公司持股比例。但是,由于加法原则更能真实的反映实质性控制,因此,在确定是否纳进合并范围时建议采用加法原则计算母公司拥有被投资公司的表决权资本数。
  2.关于暂时性控制的题目
  暂行规定中将预备近期售出而短期持有其半数以上的权益性资本的子公司不应当包括在合并会计报表的范围内。而新会计准则夸大以控制为标准界定合并范围,但对暂时控制并未明确说明。由于有关时间规定比较含糊,缺乏操纵性,按照这条规定,上市公司编制合并报表时可能以暂时控制而非实质控制为借口,不并表,这样无法反映企业团体真实的财务和经营信息,留下利润操纵的空间,因此建议应该明确“暂时控制”的含义,可将其界定为短期投资,明确与企业会计准则概念一致,即通常是易于变现、持有时间短、不以控制被投资单位为目的的投资,并且在新的准则中最好隐含该条款。笔者以为,可规定期限为“一年内”,并且应该注重未予合并的证据。
  3.实质控制存在与否的判定标准不明确
  新准则中只是规定,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加以确定,并且列举了母公司固然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或以下的表决权,却仍应当将该被投资单位认定为子公司,纳进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的四种情况。但是,新准则并未给出在会计实务中应如何判定实质控制是否存在的标准。例如,当前股权分散是一个普遍存在的现象,因此,企业即使不满足拥有多数表决权或者准则中所列示的四种情况,但仍然实质上控制着被投资企业。建议完善准则中关于实质控制的判定标准,以期更好的指导有关合并范围的实务操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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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完善“控制”的定义
  新准则中把控制定义为,一个企业能够决定另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另一个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的权力。鉴于我国关于合并范围的准则制订过程已经熟悉到“控制”的重要性,笔者建议鉴戒美国会计准则中对于控制的有关规定,补充“主要受益方”原则,即“控制”不仅可以获得利益,而且还可以限制自身的损失。“主要受益方”原则是对“控制”概念的补充。主要受益方可能为向可变权益实体转移资产的一方,或为设立可变权益实体的一方即发起人,或是根据法律文件能够替可变权益实体做出投资决策的一方。假如主要受益方承担了可变权益实体的多数风险或损失,或者有权收取可变权益实体的多数剩余报酬,就应要求主要受益方合并该可变权益实体。因此,补充“主要受益方”原则以对合并范围进行规范,能够明确哪些可变权益实体应纳进合并范围,增强准则的指导作用,给企业合并政策和将那些实体纳进合并报表提供有力的依据。
  5.非营利性组织是否纳进合并范围的题目
  目前大多数国家的准则规范的是营利性组织的报表的范围合并题目,而没有涉及非营利性组织。但是,与美国等西方国家不同的是,我国当前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有制经济居于主导地位,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占很大的比重。在我国这种大环境之下,公有制企业控制非营利性组织的背后往往有各级政府的左右,这就使得非营利性组织与控制其的公有制企业的关系更加密切,更加复杂,很可能成为这些地方政府或公有制企业操纵的工具。
  此外,一些非营利性组织逐步脱离财政核算体系,提倡自给自足,自己搞创收,甚至投资办企业。笔者以为,有必要在合并准则中规范非营利性组织的合并题目,假如企业对非营利性组织的活动能够实施有效的控制,或者非营利性组织的活动没有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从事盈利活动,则应该纳进合并范围,并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进行严格的信息表露。   6.提供分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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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元化经营的企业团体涉足不同的行业,跨越不同的地区,经营不同的产品,这样在一个团体内不同行业不同分部的盈利水平可能差距较大,面临的风险类型和风险程度可能复杂多样,潜伏的成长机会也会有很大不同,而一张合并报表所提供的财务信息只是反映该企业团体生产经营情况的综合信息,而难以提供从事不同行业子公司的总体经营状况,给财务分析和财务猜测带来很多困难。我国证监会在《公然发行股票公司信息表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附件《会计报表附注指南》中,对分部信息的表露提出了一些要求,财政部2001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制度》也对分部报告做出了一些具体规定。我国新颁布的会计准则中《企业会计准则第35号——分部报告》是首次全面的对分部报告有关题目进行的系统全面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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