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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存款保险制度的经验及其对我国的启示(2)

2017-11-22 05:40
导读:三是,FDIC与其他金融监管部门建立了规范的信息共享机制。据介绍,OCC和OTS对银行机构所作的骆驼评级都会制度化(或惯例化)地及时传递给FDIC。FDIC则会根

 三是,FDIC与其他金融监管部门建立了规范的信息共享机制。据介绍,OCC和OTS对银行机构所作的骆驼评级都会制度化(或惯例化)地及时传递给FDIC。FDIC则会根据这种评级结果,完善自己的监管评级,由此确定哪些银行应被列为重点监管的范围,以及各参保机构应以何种费率缴纳保费。  (2)在对金融机构接管、关闭时的协调配合  在对问题金融机构接管和关闭的过程中,FDIC同样需要与其主监管者紧密配合。当银行出现问题、陷入困境时,FDIC应督促监管机构迅速启动对问题银行的立即纠正措施,并密切注视立即纠正措施的效果,同时作好问题银行情况恶化、立刻被接管的准备。接管问题银行后,FDIC也需要与主监管者加强合作,准备它的最佳处置时机和处置方案。  三、美国经验对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启示  (一)存款保险制度推出的时机问题  美国存款保险制度成立于危机中,也因经历危机而不断完善。在危机中成立存款保险制度有很高的成本,因为这意味着新成立的存款保险机构没有积累资金和人才的时间,需要立即投身于危机的处理中去。不过,成立之初的危机处理经验使 FDIC在成立之后的50年中都较好地维护厂银行业的稳定,保持了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  我国目前的情况是宏观经济十几年来保持了快速健康发展,包括国有银行、农村信用社在内的银行业改革逐步深化。特别是亚洲金融危机后,国家加强了对金融机构不良资产的处置,依法关闭了一些风险较大的金融机构。中国银行业的资产质量已经明显改善,资本充足率得以提高,资产收益率、资本收益率等主要财务指标大幅提高。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稳步推进,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全面铺开,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与基本原理正在中国金融业逐步推广。经过这些年的努力,金融体系的风险初步得到处置和化解,金融机构总体运行平稳。  同时,金融法制体系也逐步完善,《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担保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以及正在修订中的《破产法》为建立和运行存款保险制度提供了良好的法律保障。我国的银行业已经开始采用国际公认会计准则。在强调和督促银行加强内部控制、改进风险管理水平、防范信贷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同时,相应地重视商业银行消化风险能力的培养。信息披露的质量和操作的透明度进一步得到提高,对银行的监管制度正在逐步完善。由是观之,目前我国推出存款保险制度的时机无论是外在的环境还是内在的条件都是比较合适的。  (二)关于存款保险机构的设置问题  美国对存款保险制度的设计是根据行业情况和危机的范围来定。如,美国目前就有三个存款保险机构:全美信用合作社保险基金(NCUIF),银行保险基金BIF与储蓄协会保险基金 SAW。我国在存款保险机构的设置中也应根据目前不良资产处置及风险防范的情况,对存款类金融机构考虑分别设置不同的存款保险制度,这有利于提高存款保险制度运行的效率,提高资金效率,同时达到规范市场行为,公平存款类金融机构的竞争,提高人们对金融业的信心。虽然美国目前BIF和SAW存款保险机构已经合并,这是其各存款保险机构发展到一定阶段,其操作手段和市场要求基本趋同的结果。  根据我国目前情况,在存款保险制度设计上可考虑为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未来将要成立的邮政储蓄等银行统一设立一个存款保险基金;根据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较为复杂的具体情况单独为其设立一个存款保险基金。待将来农村信用社问题解决后,这两个基金可考虑合并。  (三)关于存款保险机构监督检查权问题  存款保险机构以最小化自己的成本为导向,存在动力机制和激励机制去监管银行的风险状况。当然,存款保险机构与主银行监管机构的监管权限是不一样的。存款保险机构的监管权应该侧重于银行的风险控制方面,一是银行风险与存款保险机构利益关系最密切;二是存款保险机构与其他监管机构的监管有明确协调和分工。我国存款保险机构的监管职能应主要包括对投保银行的基本经营状况、风险程度以及不良贷款的基本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不同情况对投保银行提出建议或发出警告,直至取消其投保资格。  当然,这种监督检查应与银监会协调一致。可采取共同检查或资源共享的方式。由存款保险机构分担部分监管职能,可以减小央行和银监会的监管压力,弥补某些方面的监管不足或监管真空,更大程度上保证监管的效率和发挥监管对确保金融稳定的作用。  (四)存款保险机构应拥有对问题金融机构的处置权  我国存款保险机构应全面参与投保机构市场退出处理。  首先,在银行问题被发现时,存款保险机构有责任和义务督促银行的监管机构(必要时,存款保险机构本身)在银行出现问题的早期就采取有力的纠正措施。其次,当银行机构情况不断恶化时,存款保险机构需要迅速介入,对其资产和经营状况进行即时分析,着手准备并选择对机构的重组和关闭方案。这个过程会使得存款保险机构对问题机构的状况具有相对深入和具体的掌握。最后,监管机构宣布关闭后,将问题机构的处置工作交由存款保险机构来完成,节约搜集信息的成本和时间,加快问题机构处置的速度。  对倒闭银行的救助应慎重,实践证明,为避免发生系统性风险对濒临倒闭的银行进行资金救助,将会导致巨大的财政成本,而且会扭曲经济中风险承担主体的激励机制,带来长期负面的道德风险。据FDIC统计,有90%以上的银行救助是失败的。因此,从我国目前处置有问题金融机构的实践来看,主要采取的是救助式的处置方式,处置成本很高,而且也使得有关金融机构缺乏风险意识,增强依赖心理,产生较大的道德风险。因此,今后这种处置方式应尽量少用。  根据上述情况,建议我国在修改破产法过程中,应考虑由存款保险机构担当清算人的角色,或者负责组织和领导存款类金融机构的破产清算工作,而不是由法院来指定破产清算人,这样做将会有利于金融机构市场退出工作的有序和高效。  (五)尽快展开公民金融安全和存款保险知识教育  FDIC的经验告诉我们,这项工作必须尽早全方位地开展,这将有利于存款保险制度的适时推出,以避免不必要的恐慌和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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