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投资中道德风险防范机制的探讨(2)
2017-11-26 03:52
导读:三、采用阶段性融资减缓道德风险的机制 一般情况下,创业资本家对创业企业的投资是分期进行的,这样可根据企业的进展情况决定后续融资的时机与投
三、采用阶段性融资减缓道德风险的机制 一般情况下,创业资本家对创业企业的投资是分期进行的,这样可根据企业的进展情况决定后续融资的时机与投资额度。创业资本家周期性地提供创业资本,融资分为多轮次,而每轮投资只确保创业企业到下一阶段。只要创业资本家提供资本,几乎所有的创业家都有热情让企业继续经营下去,企业绩效对创业家支付的,加上非盈利项目有被终止的威胁,可以有效地避免创业家的道德风险。此外,在阶段性融资条件下,创业家有动力使企业成功,并为了达到较小的股份摊薄而投入更多的努力。创业开始时期,创业资本家和创业家不能在好坏项目之间辨别,随着时间推移,创业资本家和创业家对项目质量了解会逐步深刻。项目不成功的概率,受投资额的影响,如果一些时期创业家将资金转向其私人消费,从而压低项目成功概率,由于信息不对称,创业资本家不能观察到这种转移,项目存在着被过早终止的危险。因此创业资本家就创业家的优先购股权应随时间、项目进展情况进行安排,使创业家终保持推动项目成功的动力,从而有效地防范道德风险。 综上所述,创业资本家应结合项目发展的阶段性以及信息不对称程度,有效设计监督机制与股权激励机制相结合的创业资本契约,使双方利益趋于一致的同时,降低监督和激励的成本,把道德风险控制在最低的范围内。
四、结束语 我国的创业投资刚刚起步,许多关于创业投资的体系和服务体系仍是空白,防范创业投资道德风险的外部环境亟待改善。 1.建立配套的法律法规体系迫在眉睫:国家法律中要有购股权方案注册和批准以及股份变更的特别条款。如企业可在全部股份中预留一部分,待企业执行购股权后,再转为实收资本。另外,法律上应采取优惠税收措施,以提高优先购股权的激励作用,如确认优先购股权时,征收资本利得税,而不是普通的个人所得税。 2.建立相应的社会服务体系:优先购股权的设计方案非常复杂,涉及财务、法律等多个环节,需要投资银行、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共同努力。我国应培育和从国外引进此方面专家,使投资银行、律师行尽快开展此项业务。此外,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信誉有待进一步提高。 3.建立的二板市场:首次公开上市(InitialPublicOffering)是创业投资最有效的退出方式。通过IPO,创业家与创业资本家存在这样一个隐性契约:IPO后创业家可获得企业的控制权,从而获取更大收益。隐性契约的激励,可有效降低创业家的道德风险。
参考: 1.王亚民,朱荣林。非对称信息下创业投资IPO退出激励机制。管理[J],2003(2) 2.田增瑞。中国创业投资机构组织形式的选择。体制改革[J],2002(2) 3.谈毅,叶岑。产业资本参与创业投资的动因、绩效与启示。科研管理[J],2003(1) 4.胡海峰。对创业资本契约及其未来研究方向的探讨。经济学动态[J],2001(8) 5.劳剑东,郑晓彬,李湛。创业投资的治理结构与运行机制综述。外国经济与管理[J],20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