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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经济发展与金融生态环境建设(2)

2017-11-26 04:36
导读:金融生态环境中阻碍我国民营经济发展的因素 (一)现行的《企业破产法》和《刑法》等制度安排落后 随着社会环境的变化,我国现有的破产特别是《企业破


金融生态环境中阻碍我国民营经济发展的因素

(一)现行的《企业破产法》和《刑法》等制度安排落后
随着社会环境的变化,我国现有的破产特别是《企业破产法(试行)》制度等已不适应民营经济的发展,主要表现在:1、清算组成员构成的不合理。按规定,清算组成员由来自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组成。但在现实中主要由政府有关部门充当清算组,由政府主导企业清算的运作模式,往往会导致在清算中对债权人利益的忽视。2、破产程序中止的不合理。我国法律规定:债务人申请破产的应当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债权人申请破产的,如果其上级主管部门申请整顿且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的,则中止破产程序。这些规定增加了民营企业破产的难度,使企业经营者容易利用上级主管部门的优势与债权人讨价还价,错过破产的最好时机,最终侵害债权人的利益。破产法律制度的不健全已影响到民营经济的发展。
当前我国民营企业金融诈骗行为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提供虚假信息而进行的金融诈骗,例如信用证诈骗、票据诈骗等。二是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通过有意提供虚假财务资料为企业的利益骗贷。目前涉及金融机构的欺诈行为大部分是第二类。我国《刑法》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金融诈骗有明确规定,但对上述第二类欺诈行为,《刑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对此只能通过《合同法》追究行为人的民事责任。现行《刑法》对上述欺诈和违反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缺乏刑事威慑力,不利于金融风险的降低和民营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民营信用体系的缺失
筹资是民营企业生产经营的一个重要环节,由于信息不对称及道德风险的存在,机构面临的一个主要风险就是民营企业无力履约的风险,即信用风险。但在我国现有的体系中,尚没有一项法律或法规为征信活动提供直接的依据,由此造成了征信机构在信息采集、信息披露等关键环节上基本无法可依,征信当事人的权益难以保障,致使一些民营企业在金融交易活动中资产重复抵押、关联担保等违规行为时有发生,未能被相关金融机构及时识别而导致资产损失。因此,商业银行在放贷时,总是力求把信用风险控制在最低的水平,要求民营企业通过抵押、担保才能获得贷款,且贷款手续较繁锁,办理贷款时间较长,不能满足民营企业生产经营的要求。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三)金融服务体系不健全
金融服务体系是金融生态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市场条件下,区域间资金流动性、效益性、安全性更多地取决于地区信用环境和金融环境,即金融生态。如果一个地区具有较好的金融服务体系,地方经济就可以较快,经济金融就会步入良性互动快速发展的轨道。我国目前的金融服务体系还不能适应民营经济的发展,主要表现在:民营企业与个人诚信系统建设才刚起步,政银企协作洽谈制度尚未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数量很少,有关贷款抵押登记评估程序还不规范,很少开展有关提供便利的结算、财务咨询、投资管理等方面的中间业务,民营企业运用资金的效率仍然很低。




加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策略

完善金融法律环境。法律环境是金融生态的主要方面,完善金融法律环境首先是要完善金融法律体系,特别是《破产法》和《担保法》。《破产法》应成为债权人依法保护其债权的最后底限。应强化债权人在企业破产和重组中的法律地位,特别是赋予债权人主动申请将债务企业破产清偿的权利。在完善《担保法》方面,应强化担保债权的优先受偿顺序,使担保确实成为规避债权风险的有效屏障。而对于其他法律制度而言,则应当按照既保护债权人又保护债务人的原则进行系统修改,《刑法》的修改则应当与时俱进,强调对单位犯罪的刑事制裁及对个人刑事责任的追究。
加强信用体系建设。首先,应加快征信立法,形成有法可依的征信市场。要充分发挥、审计、法律等金融中介服务在信用体系建设中的作用,运用法律、制度和经济手段,加大中介服务的诚信建设,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标准,增强企业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并逐步与国际标准接轨。其次,建立区域民营企业及其经营者的信用信息征集评价体系和信用档案库,统一关键技术和业务标准,促进信息共享,提高民营企业的信用透明度,对民营企业信贷产生激励作用。最后,逐步建立区域信用登记、信用评价、风险预警、风险管理等企业信用评价机构,提供征信服务和管理咨询服务,加强对民营企业的信用甄别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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