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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中小企业融资创新方式(2)

2017-11-27 04:49
导读:第二种模式是一种开发性资本模式。固然风险仍然较高,但与风险资本不同,开发性资本并不以追求高收益率为条件,为5%左右。开发性资本金仅仅为每家

  第二种模式是一种开发性资本模式。固然风险仍然较高,但与风险资本不同,开发性资本并不以追求高收益率为条件,为5%左右。开发性资本金仅仅为每家公司投资5-25万美元,很大程度上是用于贫困地区的发展,目的在于获得开发性或者环境性收益。最后以治理层回购的方式找到投资的退出渠道。
  第三种模式是一种“动手做”资本模式,是一种最为值得推广的模式。在此模式之下,“动手做”资本与相当多的中小企业保持密切的合作关系,为后者各方面的发展都提供较为深进的贸易援助(包括开展市场研究和寻找资金退出渠道等)。这类投资的出口大多是治理层回购或卖给战略合伙人。并且期看获得10%的税前投资回报率。
  (三)我国的开发性金融模式的选择
  就我国开发行金融而言,目前已具备了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条件条件。具体在扶持我国中小企业的融资实践中,可以考虑进行政策试验,动态比较究竟采用哪种模式或哪几种模式的组合更加适合我国国情和中小企业发展需要。现实来看,“动手做”资本模式至少在理念上适合我们:为中小企业提供资金并不即是题目的全部,开发性金融机构还需要为中小企业提供从治理技术到市场信息等在内的一系列全方位服务。尽管拥有大量金融人才,我国目前开发性金融机构所需的专门金融人才却相对稀缺,而缺少必要的贸易指导,只会导致中小企业由于经营失败而无法偿还开发性金融机构的资金,进而开发性金融机构会由于惧怕贷款风险而减少或撤回对中小企业的投资,从而形成恶性循环。由此可见,就我国开发性金融扶持中小企业融资的发展路径而言,很可能会由“开发性”加“动手做”资本模式转化为“风险投资”加“动手做”的资本模式。 (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编辑发布)
  
  三、DPO——网络时代的融资新方式
  
  (一)DPO的含义
  所谓DPO(Direct Public Offering),就是互联网直接公然发行,即证券的发行者不通过承销商或投资银行公司,通过在互联网上发布上市信息、传送发行文件,从而直接公然发行公司的股票。DPO不象IPO(Initial Public Offering)那样有烦琐的申报注册程序和严格的信息表露要求,它可以充分利用网络所提供的跨空间的上风,将上市公司与投资者直接联系起来。
  DPO于1994年最先出现在美国,当年有28家小企业通过DPO发行股票上市筹资。1995年10月,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发表了一份题为《利用电子媒体传播信息》的公然报告,这份长达26页的报告确定了一个原则,即在纸上发送的信息也可以用电子邮件来发送,它们在法律上具有同等的效力。这份报告固然没有具体制定出关于DPO的明确条文,但它答应通过电子方式传播公司招股说明书,从而标志着SEC在法律上认同了DPO。
  (二)DPO的上风和缺陷
  1、DPO的上风
  由于借助了互联网来传递信息,DPO突破了时间与空间的限制,与传统的IPO相比,DPO具有以下的上风:发行效率高、发行用度低、限制条件少(美国证监会对筹资量小于一定数目的小公司通过DPO方式上市有很多的宽免条款,企业利用DPO来发行股票筹集资金不会受到诸多条件的限制)以及信息交流便捷等。
 2、DPO的缺陷
  尽管DPO具有IPO无可相比的上风,但DPO究竟是一个新生事物,终究还有很多缺陷和亟待改进的地方。主要表现为:由于网络的虚拟性,监管起来比较困难,它要求一种基于互联网的新型监管方式的出现来代替传统的监管方式;DPO股票交易的有效性难以保证;DPO股票缺乏活跃的二级市场以及DPO股票难以吸引高质量的投资者等。
  (三)DPO的发展远景
  DPO自产生以来就得到了飞速的发展,据SEC的SCOR报告显示,1994年全年美国共有28家小企业通过DPO上市,1995年上升到40家,而到1996年,这一数字达到了358家,筹集的资金达4.548亿美元,比1995年增加了40%。而这几年随着高科技小企业和网络公司的兴起,通过DPO上市的企业更是迅速增加。尽管作为一个新生事物,DPO还很不完善,但是,美国政府和SEC正在加紧制定DPO发行的监管措施和相关法律法规,为建立一个积极有效的DPO交易市场而努力着。而且,DPO股票的交易方式也正在由指令-撮合服务向电子-撮合服务的趋势发展,一旦这一交易方式得以确立,人们便可以更加快捷高效的实现DPO股票的发行与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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