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混业经营下金融控股集团的优势(2)
2017-11-29 02:39
导读:金融创新优势 为了增强资产的活力和降低风险,增加收入,金融控股集团将会重新安排许多传统的业务,以适应证券化、电子化和一体化的需要;业务创
金融创新优势
为了增强资产的活力和降低风险,增加收入,金融控股集团将会重新安排许多传统的业务,以适应证券化、电子化和一体化的需要;业务创新,金融控股集团的子公司也会积极开拓金融新产品,发展表外业务。突破了分业经营的限制,金融控股集团形式比起分业经营中单纯的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与金融创新更相适应,随着金融控股集团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和现代科技的日益发展,金融创新也将会有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
规模经济与范围经济优势
因为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在信息收集和处理,受托监控,风险管理等方面的主要功能是相同的,金融机构实现这些功能的信息,资本,信誉等投入品具有共同属性,同一金融机构经营多种业务可重复利用信息、资本、销售网络及声誉等资源。从消费者角度来看,他们可以从一个金融机构享受到较为系统全面的服务,市场服务效率得到了提高。
经营风险较低的优势
由于各子公司作为独立法人,独立核算,原则上一家子公司的经营困境只影响集团对它的投资,不会影响整体系统的安全。统计分析的结果显示,当银行拥有附属证券公司时,其倒闭的可能性反而会降低。
外部优势分析(Opportunities)
政府扶持
在1990年代初期,我国曾采用过混业经营的方式,但产生了诸多问题。出于安全性考虑,1993年以后采取了分业经营的方式。但是,随着竞争的加剧,政府不得不对我国金融业经营中的体制缺陷重新审视。
我国政府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国人民银行法修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修正案》(下称《商业银行法》)三部法律。修改后的《商业银行法》为我国商业银行的混业经营留下了适度空间。
(转载自http://www.NSEAC.com中国科教评价网) 特别具有重要意义的是,“三大银行法”还提出了“国务院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规定。目前我国的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分别由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监管。但金融集团涉及三者的共同监管,监管机制的协调将会为控股集团的健康发展提供更有力的保证。
这些都充分说明我国政府对金融控股集团采取了谨慎的扶持态度。
金融体系监管实力
从银行监管方面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其他一系列法律法规的框架下,我国银行监管体系得到了不断的发展和完善。 从证券市场监管方面看,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担保法》和《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实施,我国有关证券市场的各项监管措施正在不断发展完善。
银证合作基础
现阶段我国商业银行与证券公司的合作已有了一定发展,如在商业银行的证券融资,债转股,证券公司则开展了准入银行间拆借市场,银证转账等业务的合作。
参考文献:
1.李汝革.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现状和发展对策.宏观经济研究,2001
2.祝平衡,肖磊.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现状及法制建设刍议.河南
教育学学报,2005
3.余海丰.银证融合: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组建模式的创新.探索,20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