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委托代理的风险投资机构收益分配权问题研(3)
2017-11-29 03:00
导读:(二)收益分配权的配置。Gibbons&Kevin(1992)认为,报酬是一种最有效、最直接的甄别手段,在订立风险投资契约前,相对于外部投资者,风险资本家对自己的
(二)收益分配权的配置。Gibbons&Kevin(1992)认为,报酬是一种最有效、最直接的甄别手段,在订立风险投资契约前,相对于外部投资者,风险资本家对自己的业务能力具有更为充分的了解,他们往往倾向于签订有利于自己的报酬条款。能力高的风险资本家在运作风险资本时,更能使风险资本增值,因此,他们在同风险投资者签订契约时,更倾向于将自己的报酬与经营业绩相连;而能力低的风险资本家则不敢或不愿意将自己的报酬与经营业绩挂钩。在收益分配权的配置时,可以适当地减少风险资本家固定的收益,相应增加风险资本家与经营业绩挂钩的收益。当风险资本家的投资项目收益达到一定程度时,风险资本家的收益就相应增加一定的比例。这样的收益分配权的配置将有利于解决第一重委托代理关系中的逆向选择。
许多学者都指出有限合伙制能够有效解决第一重委托代理关系中所产生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但由于政策因素以及资本市场的原因,在我国有限合伙制这种组织形式才刚刚起步,而众多的风险投资机构的组织形式为公司制。通过研究我们不难发现,有限合伙制的核心是收益分配权的合理配置。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吸收有限合伙制这种组织形式的精华运用到公司制组织形式中,促进风险投资机构的发展,从而达到降低第一重委托代理关系中的道德风险的目的。
众所周知,在有限合伙制中,一般合伙人负有无限责任,他们投入占风险资本1%左右的自有资金。如果投资失败,一般合伙人将损失1%的自有资金,虽然其相对的比例比较小,但是由于风险投资机构运作的基金数额比较大,所以这1%的自有资金的绝对数是很大的,其对于一般合伙人有着比较大的约束作用,有限合伙制企业正是通过利益机制的合理安排最大限度地降低代理风险。在实践中,风险投资者可以通过股票期权激励的方式,使风险资本家成为不完全意义上的“一般合伙人”。
在有限合伙制公司中,利益分配不仅以货币资本为依据,更多地考虑到“贡献”与“风险”的因素,并且与经营业绩挂钩的激励机制,适合知识经济时代资本与“知本”的运行规律。风险资本家的“资本”是其专业知识和能力,而其主要收入来源为投资业绩。但风险投资实践中,投资的成功率并不高,而且大多数有限合伙合同都有限制性利润分配手段,通常一般合伙人的利润分成要等有限合伙人收回其全部投资后才可分配,或者规定达到最低的投资收益率,一般合伙人才能得到其收益分配。这样的契约安排能够使投资者与风险资本家之间目标较好地统一起来,减少风险资本家的机会主义行为,并提高工作的努力程度,因为投资成功可以得到比管理费大得多的收入,反之投资失败其收入减少,自己的1%资产也处于风险之中。对于采用公司制组织形式的风险投资机构可以吸收有限合伙公司中收益分配权的合理配置,实现对风险资本家的激励和约束,降低第一重委托代理的代理成本。
四、结论
综上所述,可见,尽管众多的学者认为有限合伙制是风险投资组织的最有效的形式,但是由于我国政策因素以及资本市场的原因,有限合伙制在我国的发展才刚刚起步,我国的风险投资机构主要以公司制作为组织形式。有限合伙制的激励机制体现了收益分配权的合理分配,对于降低第一重委托代理中的代理成本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因此,在以公司制运营的风险投资机构中借鉴有限合伙制中收益分配权的合理配置,将有利于降低第一重委托代理关系中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从而降低第一重委托代理关系中的代理成本。笔者认为,风险投资者可以通过股票期权的激励使风险资本家成为不完全意义上的“一般合伙人”,通过使风险资本家获得投资收益的20%来激励风险资本家,降低第一重委托代理关系中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降低第一重委托代理关系中代理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