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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银行改革思路探索(2)

2017-11-29 06:32
导读:三、国有银行产权结构调整的过渡安排: 纯粹性银行控股公司 1.过渡时期中国国有银行的二重属性:公共性和竞争性并存。在谈起国有银行的产权结构调
  三、国有银行产权结构调整的过渡安排:  纯粹性银行控股公司  1.过渡时期中国国有银行的二重属性:公共性和竞争性并存。在谈起国有银行的产权结构调整时,有人认为,由于银行业既是关系国计民生的行业,又是竞争性很强的行业,所以如何在“国计民生”和“竞争性”之间找到一个最佳结合点,对国有银行所有权安排改革尤为关键。其实,笔者认为转轨时期的国有银行体制事实上已具有了“公共性”特征,表面上体现为其毫无条件的支持国有,以维持持续增长,背后的最终目标其实是保证就业、维护稳定等。从产权特性和产业定位相对应来看,公有产权对应“公共性”,民营(私有)产权对应“竞争性”。但明显地,在过去的相当长一段时期,国有银行都在发挥“公共性”功能,而几乎毫无“竞争性”可言;所以,本应以盈利为目的的国有银行的产权特性和产业定位存在相当的错位。  但另一方面,可以肯定地说,在中国的渐进转轨尚未完成之前(主要表现为国有企业仍大量存在),国有银行的“公共性”仍将有必要存在。但无疑地,中国加入WTO之后,金融领域的竞争性将明显增强,而且中国要将国有银行办成真正的金融企业的目标也要求逐步增强其“竞争性”一面。所以,我们今后努力的方向也就在于如何降低国有银行的“公共性”,增强其“竞争性”。显然,调整国有银行的公共性与竞争性的要害又在于适当的调整其产权结构,以逐渐改变其产权特性。而如何在国有产权和民营产权之间找到一个合适的比例是国有银行产权结构调整的核心要务。  2.降低国有银行“公共性”、增强其“竞争性”的关键:实现真正的民营。过去的事实一再表明,国有国营下的银行是不可能具有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所以,要改善国有银行的公司治理结构,将国有银行转为民营是必然选择。而且最终完全的民营化(至少是民间控股),即“民有民营”应是国有银行改革的最终模式。但鉴于前面的,在短期内实现这一目标是不现实的。我们认为这中间有一个过渡的过程,即国有股逐步退出,民营股逐步进入的方式。笔者所主张的模式为:一是政府主导国有银行改革,二是股权安排上国家相对控股。显然地,国有银行改革中,虽然国有产权需要退出,但完全退出既无必要也没有可能。所以,在国有银行不是整体出售的情况下,其改革的发起人必然是国家。  从上讲,狭义的民营银行就是“具有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以市场化机制来经营,并由民间资本控股的银行”。但广义上,由于“民营”与“官营”相对,所以民营银行就是非官方经营的银行,表明的只是一种经营机制上的特征。一家国有的、或者是国家控股的银行,如果采用规范化的经营机制,同样也是民营银行。所以概括起来,民营银行有民有民营和国有民营两种形式。应该说,国有银行市场化的最终目标应该是狭义上的民营银行,但国有银行要实现由民间资本控股显然在短期内难以实现。  在国家绝对控股的情况下,其他的非国有投资主体根本没有表决权,对国有银行的经营机制转换不可能产生任何实质性的。而且可以想象,这种方案也很难吸引有实力的投资者入股。事实上,“民营经济”的实质不仅在于“民”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具有完全的自主决策权,而且在于它是一种在企业(公司)股份总额中私人股份所占比重达到51%以上、国家可以占有一定量的股份但不直接干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所以,如果民营产权不占半数以上,是很难真正实现“民营化”的。  3.国有银行实现真正民营化的有效组织形式:纯粹性银行控股公司。国有银行产权改革在引入非国有经济时,这些投资主体是否能够形成对控股方(国家)的牵制力,进而形成有效的银行治理结构,是在其股份化过程中的关键所在。因此,尽管要防止新引入的单个法人实体所占股份过高,但也不可使其过低。否则,其无心关注银行的经营状况,这样对于改善国有银行的治理结构毫无助益。也正是从这个意义上,在国有银行的实质性改造一开始的时候,要引入有经济实力且规范运作的民营法人投资实体及境外法人投资实体,而不要急于引入个人投资者。  在组织形式上,采取纯粹性银行控股公司可以保证新的法人实体对国有股牵制力的更好实现。这时国家只作为其中一个出资人角色出现,只是相对控股,而不干预子公司具体的经营,国家拥有多少股份就相应派驻多少董事,按照股份的比例分得经营利润。这样就保证了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既可以做到产权明晰,便于政银分开等,又可以使改造后的国有商业银行不失整体性,保持规模优势,利于与外资银行竞争。具体的股权设置,比如可以新成立的控股公司暂由国家100%控股,是一级法人;独立子公司则放开让民资和外资进入,是二级法人。在独立子公司中国有股相对控股,股份比例大概在25%左右是可以的;再者,非国有股要适当分散,即限制单个投资者的入股比例,比如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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