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完善公司会计监督体系的措施(2)
2017-11-30 05:39
导读:1.健全完善相关法律的规定 《新公司法》在对完善监事会制度、强化监事会作用方面进行了相应规定,新公司法第34条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查阅公
1.健全完善相关法律的规定
《新公司法》在对完善监事会制度、强化监事会作用方面进行了相应规定,新公司法第34条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查阅公司财务会计账簿的规定,是对股东知情权的有效保障;第164条规定,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第165条规定,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第172条继续规定,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同时,新公司法第202、203条等对公司财务违规操作的处罚进行了相应规定。
2.健全完善公司内部财务监督体制
公司的财务监督体系是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一个设计科学、运转有效的财务监督体系不仅对于改善公司财务管理、提高企业绩效有积极作用,而且有利于提高公司会计信息质量,从而有利于我国资本市场完善和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 为了保证公司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合法、公正,各国公司立法日益加强对公司的财务监督,并形成了各具特色的监督模式。在我国,上市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有权检查公司财务账簿(《新公司法》第54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应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第165条第1款);根据我国《证券法》的规定,证监会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负监管责任等等。
三、完善公司会计监督体系的具体措施
维护会计工作秩序,强化会计监督,最重要的是建立健全包括政府监督、社会监督和单位内部审计监督在内的会计监督体系,这是保证会计工作依法有序进行的有利手段。从具体措施上,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科教范文网http://fw.ΝsΕΑc.com编辑) 1.从外部,公司应完善审计员对公司会计工作的监督职能。在这一点上可借鉴英国公司法上的审计员制度。英国公司法上的审计员具有独立的身份,并且规定了审计员的身份保障制度,审计员由股东大会任命或解任,报酬也由股东大会决定,这就保证了审计员相对于董事的独立身份。英国公司法赋予审计员执行职务所需的权力,如有权得到公司有关资料,有权参加公司会议,即便是已被免职的审计员仍有权参加股东大会,发表意见,同时加强了审计员的义务和责任。另外,日本的监察人制度在完善审计监督方面也卓有成效,值得我国借鉴。日本商法采取的是监察人单独行使职权制,监察人同时具有业务监察和会计监察的权限,各自独立作为公司机关履行职责。
2.从内部,健全强化监事会的监督功能,尤其是健全完善以财务监督为核心的监事会制度。我国《新公司法》第54条增加了监事会可以检查公司财务账簿的一般职权,第55条规定了监事的质询建议权与调查权;第119和120条也增加了监事的相应职权及会议制度。可以看出,我国公司法在完善监事会制度,强化监事会作用方面有了很大突破。但伴随着社会的发展,股票的分布越来越分散,交易越来越频繁,股东会对董事会的监督越来越少,加强监事会对董事会的监督显得尤为重要。因此,我们应从以下方面健全强化监事会的监督功能:
(1)赋予监事会独立的法律地位。“法律赋予监事会监督职权,而监事会能否有效行使监督权,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它能否保持自身的独立性。也就是说,独立性是公司监事会制度的灵魂,保持自身的独立性是监事会有效履行监督权的根本前提”。
(2)强化监事会的权力,在突出监事会享有业务执行监督权和财务检查权的同时,赋予监事代表公司起诉董事和经理的权力,为了加强对大型股份公司的财务监督,在监事会之外可以设置会计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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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扩大及加强监事的职权,规定监事有权查阅公司账簿和其他财务资料;有权要求执行公司业务的董事和经理报告公司业务情况;有权核对董事会拟提交股东会的会计报告、营业报告和利润分配方案等财务资料,发现疑问可以以公司名义委托注册会计师(或审计员)帮助审查,并向股东大会报告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