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团体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2)
2017-12-03 02:32
导读:三、发挥我国团体保险社会管理功能的对策选择 团体保险社会管理功能的发挥,是以团体保险健康发展为前提的,而团体保险的健康发展又是以国家的政
三、发挥我国团体保险社会管理功能的对策选择 团体保险社会管理功能的发挥,是以团体保险健康发展为前提的,而团体保险的健康发展又是以国家的政策支持、保险监管的完善、保险公司的规范运作以及企业的正确认识为条件的。从现实情况看,我国团体保险规模较小,团体保险社会管理功能发挥并不理想,甚至由于一些团体保险业务的不规范,使得保险业背上了“洗钱”的黑名,助长了一些企业逃避财务管理乃至腐败的不正之风。究其原因,实际上是充分发挥团体保险社会管理功能的条件不完全具备。一方面,政府的政策支持力度不够,税收优惠政策未落实,使团体保险社会管理功能的发挥缺乏与之相对称的“权利”;另一方面,保险公司团体业务经营的不规范和企业对团体保险的“滥用”,使保险公司在一定意义上成为企业的帐外存款机构、国有资产流失的渠道。随着我国经济转型、企业制度的建立以及外资企业进入带来的企业年金等国际通行规则,越来越多的企业将认识到以奖金加实物为标志的传统福利模式已经难以满足员工的需求。与此同时,保险公司理财顾问和风险管理咨询者角色的进一步确立和保险资金运用渠道的进一步放宽,企业将更多地通过团体保险手段,解决人力资源管理、激励机制落实和为员工理财等,团体保险的需求将呈现旺盛的态势。为此,应立足于团体保险的健康发展来发挥团体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 (一)政府应为发挥团体保险的管理功能提供政策支持 1.启用税收优惠政策。我国对年金的税收优惠政策仅明确了试点地区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以从成本中列支,而对企业年金的投资收益尚无明确的免税政策,弱化了我国企业年金的动力。相关表明:通过税惠政策来促进企业年金发展,是一条成本很低的政策。以2001年为例,当对缴费阶段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都免征,且无免税上限时,税收减少153亿元;若有工资总额4%的免税上限,税收减少124亿元,占财政收入和税收总额的1%左右。而通过税惠政策下的激励作用,2001年养老金增长可以达到416亿元—540亿元,但是根据估算,在2001年由商业保险公司实现的团体年金保险规模在100亿元左右,考虑到团险个做的,团体年金保险市场的总规模不会超过150亿元,也就是说企业年金发展的“缺口”为260亿元~400亿元左右,可见,通过税惠政策可以有效克服“企业年金发展压制”的局面,极大地推动团体保险的发展,进而推动其社会管理功能的发挥。 2.完善与团体保险相关的管理规定,适时制定相关法规。团体保险的发展及其社会管理功能的发挥不仅决定于约束团体保险本身的、法规,而且还受制于与之相关的法律和法规。如团体年金就会受到企业年金相关法规的影响。从目前情况看,虽然我国对企业年金确定了实行“市场化管理和运营”的大原则,但一方面对具体运营和管理尚未制定标准加以规范,另一方面是对基金经办机构尚未实行资格认证制度,基金的安全得不到切实保障,基金投资回报率难以达到预期水平。同时相关的法律法规,如《信托法》、《投资基金法》、《投资公司法》、《投资顾问法》的缺位,都影响到团体年金保险的发展。因此,政府应完善相关管理规定,在条件成熟后,颁布相关法规。 3.规范补充养老、补充医疗保险的经办主体,完善团体保险经营的市场环境。毫无疑问,我国保险公司具有团体保险经营的权利。但从目前关于企业年金保险和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经营来看,保险公司处于尴尬的境地。首先,在国务院国发[2000]42号文件《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险体系的试点方案》的通知中,对于企业年金保险和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经营主体并没有明确界定,现实生活中,大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少部分由企业自办、商业保险公司或工会经办。而保险公司与社会保险部门、工会的性质决定,他们是完全不平等的竞争对手,如果一定放在一个平台上竞争,必然影响这些业务的发展。鉴于社保机构本身的特殊性质,且目前已不堪社会保险改革的重负,因此不应该作为经营企业年金的主体。 (二)保监会应加强监管与协调工作 保监会应以行业管理者的身份,对团体保险业务进行的监管。首先制定团体保险的管理规定,从产品开发、展业、赔付等方面作出系统的、原则性的规定。同时,重视对团体年金表的编制工作,针对团体保险的特点进行条款和费率监管;第二,建立团体保险销售资格认证制度,对团体保险销售渠道的管理作出相应调整;第三,针对团体保险市场的无序竞争加以规范,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第四,对团体保险业务中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及时查处,确保团体保险市场业务的规范。 保监会还应以行业领导者的身份,与政府相关部门开展协调工作。保监会作为行业领导者,有研究和拟定保险业的方针政策、发展战略和行业规划的职责。团体保险发展与企业年金、补充医疗等制度规定高度相关。而我国企业年金、补充医疗等制度在制定政策、宏观调控、运营监督等多方面又涉及政府各部门的职能分工。这就要求保监会以行业领导者的身份出面,与相关职能部门或机构进行协调。在团体保险中,充分发挥保监会的外部协调作用,也是团体保险的健康发展和团体保险社会管理功能发挥的一项重要保证。 (三)保险公司应重视团体业务创新,规范业务经营 1.保险公司应对市场进行细分,针对不同的需求,进行团体保险的创新。国外团体保险社会管理功能的发挥,是以多样化的团体保险产品为载体的。实际上,不同行业、不同类型的企业及其不同发展阶段对团体保险有不同的要求。国外众多的团体保险产品,正是根据不同的市场需求开发出来的。相比之下,我国现行的许多团体保险产品针对性不足,对市场需求反应迟钝,应变能力不强,种类少,难以满足不同企业的需求。因此,必须针对不同的需求,加大团体保险的创新力度。 2.探索新的团体保险销售模式,建立团体保险的专业服务队伍。目前,国内寿险公司的销售渠道即所谓的三支队伍——直销、营销和代理公司代办。由于保监会明文规定,个人代理人不能代理团体业务,所以,团体保险只能通过直销和代理公司代办的渠道,且从业人员素质普遍不高,造成团体业务长期粗放管理,展业凭关系,靠回扣,没有风险评估、计划设计等高服务内涵。此外,团体保险业务销售渠道不专业,客观上造成了个人业务与团体业务、营销业务与手续费业务的交叉与混乱。因此,应根据市场发展和各公司的经营策略,探索新型销售渠道。与此同时,还应重视对团体保险的专业服务人员队伍的建设。团体保险的专业服务人员应成为企事业单位的福利保险顾问,可以从保障、福利、法律、财税等方面向企业提出保险建议,为企业设计科学的保险计划。鉴于目前这类专业人才的匮乏,保险公司应加大培养力度,提升团体保险业务人员的专业水平。 3.建立以客户为导向的业务管控系统。团体保险的特点决定,应建立产品线与客户线相结合的管控体系。同时,整合公司内部资源。如将团体医疗、团体年金、团体健康保险等整合在一起,提高管理和销售效率。客户线可以按行业、规模、经济性质分别设置。团体保险的管理组织应围绕业务流程设置,缩小管理跨度,体现高效协作。在具体服务上,建立高品质、高附加值、交互式的服务理念。保险公司与客户之间建立信息对称的服务关系。一方面保险公司要将团险资讯及时传送给客户,另一方面,客户也可及时将与服务有关的内部资讯提供给保险公司。 4.以规范经营引导企业的保险意识,尽快改变目前的粗放式经营模式。目前,资金型业务,赔本赚吆喝,保险公司“返费让利”使企业对团体保险产生许多误解。当务之急是从长计议,处理好企业的现实需要与团体保险发展的关系,对于企业提出的不合理的要求,不能盲目迎合,对于企业提出保险公司尚未开发的产品和尚未提供的服务需求,也不能置之不理。 (四)提高社会公众对团体保险的认识 社会公众对团体保险的认识直接决定其投保行为。目前,企业“滥用”团体人身保险突出,投保动机不端正,类似逃避财务监管、企业关键人物(如财务人员)为了获得保险公司承诺的回扣(或手续费)、企业与保险公司的特殊关系、为抢在企业破产、兼并、收购等情况发生前为员工创造福利等而投保的占有一定的比重。因此,应通过多种渠道,包括召开由企业和新闻媒体参加的产品报告会(说明会)、印刷宣传资料、利用电视、报刊杂志广告等渠道,提高企业对团体保险的作用及其社會管理功能的认识。 总之,团体保险具有突出的社会管理功能,而这一功能的实现是有条件的。只要我们多方共同努力,创造条件,我国团体保险社会管理功能将会得到充分的发挥,并由此提升保险业的社会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