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林业小额贷款的思考(2)
2017-12-06 05:04
导读:首先,金融机构要深化认识。林权抵押贷款是新生事物,金融机构在涉足这一领域时持试探性态度本在情理之中,但如果是在林业大户、林业企业与小户林
首先,金融机构要深化认识。林权抵押贷款是新生事物,金融机构在涉足这一领域时持试探性态度本在情理之中,但如果是在林业大户、林业企业与小户林农之间有所偏废,则既不合情也不合理。目前,金融机构在发放林权抵押贷款时,更亲睐于前者,众多的小户林农“一贷难求”。要改变小户林农贷款难的状况,首先需要金融机构深化对小额林权抵押贷款的认识:一方面,对小户林农的金融支持是国家林改政策不可或缺的配套措施,关系到广大农户的增收致富,关系到林权体制改革的进程;另一方面,这也使金融机构拓展了自身信贷业务,提高了经营收益,是实现农户与金融机构双方共赢、林业经济与金融机构协同发展的重要举措。
其次,加强供需分析,增强贷款发放的计划性。金融机构可以与当地的林业部门协作,了解林业资源按林业企业、林业大户、小户林农等不同规模的分布情况,并且根据分布情况,将拥有不同林业资源数量的对象按一定区间划分成不同的档次。同时,金融机构要深入当地、实际调研,掌握不同档次对象的信贷资金需求状况。在此基础上,金融机构可以按年度制定出林业信贷资金在不同档次的投放比例以及投放额度,确保小户林农在信贷资金中占有相应的份额。
第三,大力推进小额金融服务。金融机构要继续深入推进现有的小额林权信贷产品。比如,在林权抵押贷款相对成熟的江西省,已经开展了林农以林权证抵押直贷、林农小额贷款、金融机构 林业担保公司 农户、农户联保贷款、林业信用共同体贷款等多种模式,而一些已经进行林权改革的省市,要么还没有涉及到这一领域,要么信贷产品较少,主要针对林业企业、林业大户。各地应该借鉴经验、大胆探索,适时推出更多的小额信贷产品,满足广大林农的需要。同时,在已经开展这些业务的地区,目前还存在着利率偏高、手续繁杂等不足,金融机构应当在实践中不断地完善产品功能,使其更加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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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强化金融创新。金融机构在发展既有业务的同时,要加强金融创新,开发出更多适合小户林农的信贷产品。金融机构应当立足农村,关注农村经济发展中涌现出来的新经济体,构建起小户林农与金融之间的结合点。一种趋势是近年来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蓬勃发展,可以有效地把解决农户贷款难与发展农业经济结合起来,实现贷款投放与融资需求的对接。做法是,由当地的基层政府牵头,在分析市场行情的基础上,选择市场前景好、经济效益高的林木为种植对象,成立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再因地制宜,以村或乡为单位,将小户林农的零散林地集中起来,入股专业合作组织,由专业合作组织以入股的林权向金融机构贷款,用于发展林木种植。通过合作组织形式,可以解决小户林农信息渠道不畅通、抵御风险能力差、产品科技含量低等问题,增强了收益的保障性,同时有利于减少个体贷款者时的道德风险,从而降低了金融机构在发放小额林业贷款时的风险水平,使金融机构更乐意于发展小户林农信贷。
参考文献
[1]@杨长岩,施永,陈云强等.林权改革与金融信贷服务创新问题研究[J].福建金融,2008,(3).
[2]@刘振海,肖化军.发展农村林权抵押贷款的实证分析[J].中国金融,200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