杠杆收购在我国的应用研究(2)
2017-12-06 06:37
导读:从LBO的高杠杆性来看,LBO能否顺利进行并最终取得成功的关键在于是否能在金融市场上获得所需资金,而在杠杆收购融资结构中占有最大比例(约为50%~60%)的
从LBO的高杠杆性来看,LBO能否顺利进行并最终取得成功的关键在于是否能在金融市场上获得所需资金,而在杠杆收购融资结构中占有最大比例(约为50%~60%)的优先债务融资就成了很重要的一环。但事实上,提供抵押贷款的商业银行面临着巨大的风险。这些风险包括:抵押资产的质量、抵押方的现金及资产流动性、公司的子公司或部分资产被出售后是否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等等因素。对于我国商业银行来说,一方面目前风险控制能力有限,另一方面我国银行在资金运作和管理及资本的规模和使用上都受严格控制,因此无法为企业进行杠杆收购提供大量融资。
3 对策:引入变通形式的LBO
杠杆收购已经被证明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收购融资方式。尽管目前我国企业的经营能力及自身素质,远不及欧美国家,但这仅仅意味着我们不能完全照搬发达国家的LBO模式。因此,作者认为,过渡时期杠杆收购可以以中国特色的形式存在,以后再逐步与国际并购接轨。其实,我国企业对于杠杆收购已有初步尝试。1997年3月,海尔集团购并广东爱德电器集团的洗衣机厂,就是采用这种方式。其做法是:先将洗衣机厂原来的债务剥离,由爱德集团承担,再将洗衣机厂改组为顺德海尔集团电器有限公司。海尔持有该公司60%的股份,实行控股。但海尔集团控股所需要的2928万元资金,海尔集团并没有马上投入,而是其作为向顺德海尔有限公司的借款。在产品生产出来以后,分三年三次用海尔集团持股所分得的利润等额进行偿还。
(1)资产担保主体的变通,即变目标公司资产担保为收购方资产担保。杠杆收购是以目标公司的资产作为融资担保。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明确指出:“经营管理者筹集收购国有产权的资金,要执行《贷款通则》有关规定,不得向包括本企业在内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借款,不得以这些企业的国有产权或实物资产作标的物为融资提供保证、抵押、质押、贴现等。”这意味着LBO形式的融资在国有企业改革中无用武之地。但我们可以在杠杆收购时,考虑用收购方资产作担保,以规避潜在的财务风险。
(科教范文网http://fw.ΝsΕΑc.com编辑) (2)降低杠杆比率,而且提高收购方自有资金的投入比例,且控制低信用等级债券的发行,在融资参与者中增加信用高的公司和金融机构的比重,增加机构投资者(保险、银行、投资银行及信用等级高的公司)。结合我国金融机构的实际情况,杠杆收购中的融资结构应该以优先债务为主,并使之成为我国企业杠杆融资资本结构中的融资首选。优先债务的提供者可以是商业银行及投资银行、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的财务公司等其他金融中介机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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