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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建构中的产权制度完善(2)

2017-12-11 06:41
导读: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财产权是民事主体进入市场的基础,只有对各类财产权实行平等保护,才能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财产秩序和交易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财产权是民事主体进入市场的基础,只有对各类财产权实行平等保护,才能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财产秩序和交易秩序。
  
  二、我国社会转型时期产权制度的缺陷
  
  产权的清晰界定和有效保护是市场经济与社会和谐的基础。但现实中的财产权并不总是完整、行使自由和流转顺畅的。特别是处于转型时期的中国社会,还广泛地存在着产权稀释、产权“残缺”、产权的过度保护、产权的“虚置”与流失等,这些都影响市场的完善、竞争的公平有序,进而扭曲资源配置和人们的行为取向。我国当前经济、社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不仅表现在基本比例关系方面,更表现为产权制度的缺损与权利均衡机制的欠缺。这种产权的缺损和权利的失衡大致表现为:
  1.产权稀释。产权稀释就是权利所体现的价值实现程度低,其真实价值没有得到现实体现,其原因或是国家保护不力,或是自身的弱势在社会博弈中处于不利地位。当今中国社会,产权稀释的典型表现为劳动力产权,这在农民工和外来工身上表现得更为明显。
  2.产权“残缺”。所谓产权“残缺”是指一种资源的所有权或控制权与资源的收益权相分离的状态。按照巴泽尔的解释,就是指对产权施加的约束绕过价格机制而分配资源。对农民土地的征用就是典型的产权“残缺”的表现。
  3.产权的过度保护。与产权稀释和“产权残缺”不同的是产权的过度保护。所谓产权的过度保护是指政府通过行政手段赋予某产权主体排他性的经营权。包括特许经营、进入壁垒和政策倾斜等。产权的过度保护往往形成行政性垄断,目前在我国的石油、石化、电力、铁路民航、高速公路、供水供气供热、管道运输、邮政电信、金融保险等行业就是如此。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4.产权的“虚置”与“虚化”。所谓的产权“虚置”是指该资产有名义上和法律上的所有者,但该所有权却不能行使或无法行使。产权主体不能行使其产权,包括选聘代理人,进行资产交易和处置,这就是产权虚置。在国有企业行使管理权和处置权的,上至各部委的主管局,下至各公司、各厂矿的经理,都是代理人,而且代理链条较长。这就产生一个问题,在所有者或终极所有者缺位的情况下,谁来监督各级代理人,又如何监管。在无法监管的情况下,国有企业的资产和利润具有不断被“私有化”的激励,反过来企业损失的债务则具有“社会化”的激励。这种激励不对称导致的结果必然是,国有企业的资产不断缩小而债务不断拉大,最后资不低债。这个过程也就是产权的“虚化”过程。因此,虚置和“虚化”构成一个因果链条,事实上国企改革的过程也印证了这种逻辑。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出:社会转型时期财产权制度的不完善是社会矛盾和冲突包括贫富差别的重要因素。因此,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不仅是完善市场机制创造社会繁荣的基础,而且对于和谐社会的建构也有重要意义。那么,如何才能完善产权制度呢?
  
  三、产权制度完善的政府职责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出,社会转型时期产权制度还存在着一些缺陷,这些缺陷仅靠市场和个人是不能完善的,必须借助于国家(政府)的公权力,而界定和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完善财产权制度也是国家(政府)最根本的职能。奥尔森指出:“为实现所有来自贸易的收益,就必须要有法律体系和政治秩序来强制执行合同、保护产权、执行抵押协议、提供有限责任的公司安排,并为长久运转且广泛应用的资本市场提供便利,以提高投资和借贷的流动性。而且这些安排在人们的预期中必须在一段时期内保护稳定。没有了这些制度安排,社会将无法有保障地获得市场的全部好处”。国家作为在暴力方面是有比较优势的组织,在界定产权、保护交易、保障契约的履行方面具有天然的优势,也是打击侵权越界的犯罪行为,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的最有效工具。针对我国目前现状,国家(政府)在界定和保护产权方面着力要解决的是:   1.要切实保障劳动力产权的价值实现,特别是外来工、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亚当·斯密曾说过:“劳动所有权是一切其他所有的重要基础,所以,这种所有权是最神圣不可侵犯的,一个穷人所有的世袭财产,就是他的体力和技巧。不让他以他认为正当的方式,在不侵犯他邻人的条件下,使用他的体力与技巧,那明显是侵犯这最神圣的财产”。目前,我国进城农民工已达1.3亿,加上在乡镇企业就业的农民工1.2亿,共约2.5亿人。事实上已经是我国工人阶级的主体,是我国社会财富的主要创造者,也是我国人数最多的社会群体,在他们身上深切体现了中华民族勤劳节俭、吃苦耐劳的传统美德。这一人数最大的劳动者群体如果能够维护他们的权益,提高他们的劳动技能与素质,提供起码的社会保障,他们身上所蕴涵的巨大创造力与活力必将进一步激发,将有力地推进社会发展与繁荣进步。保护农民工,外来工的合法权益,提高他们的收入不仅事关扩大内需,实现国民经济良性循环,社会稳定与和谐,也事关我们建立一支什么样的工人阶级队伍,夯实执政党执政的阶级基础的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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