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业信息披露制度前瞻(2)
2017-12-11 06:41
导读:三、保险公司信息披露方式的创新 (一)监管财务报告的定期披露。保险公司应依法定期向其监管部门递交财务报告。依照美国的惯例,通常要求在GAAP和
三、保险公司信息披露方式的创新 (一)监管财务报告的定期披露。保险公司应依法定期向其监管部门递交财务报告。依照美国的惯例,通常要求在GAAP和SAP下准备两份财务报告(Annual Rerert and Annual statement)。在监管会计原则下,监管部门的监管重点是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而一般公认会计原则更近似于把保险公司视为一般的企业。目前我国应当在要求保险公司向监管部门提供与其他行业具有可比性的一般性财务报告的同时,还应法定要求保险公司对偿付能力方面的具体指标进行充分披露,以突出保险公司行业舍计的特殊性,保证保险公司的保户和债权人的利益。 (二)上市信息披露。目前我国保险公司虽尚未上市,但是它获许以基金的形式间接入市。保险公司上市是大势所趋,只是一个时间的。因此,对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的规范应不单单将保险公司作为未上市公司来考虑,还应该对上市后的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进行一些超前的设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经验也可为保险公司来借鉴。受制于保险行业的特殊性,对于欲上市的和已经上市的保险公司的财务信息应予以更为严格的监管。尤其是在保险公司的投资渠道日益拓宽的时候,应披露的信息将有所增加,如前面所提到的衍生工具风险的披露。 (三)自愿披露与强制披露相结合。会计信息披露的规范一般都体现着强制性的特征,尤其在资本市场中是促使市场有效性而不得不采取管束措施的直接后果。强制性信息包括财务报告信息和许多非财务报告信息。虽然强制性信息对于减少困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内幕交易和信息误导有着积极的意义,但也可能因此产生负面效应,如迫使公司公开本属商业秘密的事项,这样不利于竞争。考虑到会计信息披露中存在着强制性和自愿性的矛盾,对保险业会计信息除了必须披露的内容外,应注上类似“不限于此”字样,以使自愿披露留有余地。如何完善自愿披露的机制,调动信息披露的积极性,又是会计信息披露规范,甚至是资本市场规范中应予以重视的一个问题。 (四)信息披露的渠道多样化。除了定期向监管部门提交财务报告外,随着技术的发展、传播媒介的完善,保险公司信息披露渠道也日益多样化。从某种角度来说,保险公司的财务报告可以实现两种不同的目标:一是满足信息使用者的需要;二是作为保险公司的宣传工具。其中,后者具有相当的战略意义。从本质上讲,财务报告可以看作一种大众传播活动。与现行通用的财务报告模式不同的是,大众传播报告将充分利用机网络和远程通讯技术来传播会计信息,但在某些情况下,也可采用光盘存储技术将财务报告存储在光盘上然后传递给使用者。这种做法的良性结果是更多的信息需求者能够容易地获得所需要的保险业信息,使保险公司信息面对更大范围的群体,最大限度地满足保险公司信息需求者的需要。 保险公司可以在网上公布其所能提供的各种会计报告和信息,信息使用者则可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财务报告的用户也可通过网络主动提出所需信息。保险公司的会计人员可以用IT技术改进财务报告,使之更符合用户的要求。即采取交互式信息披露。 (五)信息形式多样化。随着数据库技术、超文本和多媒体技术、人工智能技术等高新技术的发展。新经济时代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的形式可以多样化。多样化的信息披露仍以报表、文字信息为主,辅之以图形、图像、声音等更主动的形式,从各个角度满足不同信息使用者的需要。如保险公司对自身的发展趋势和各种指标可以采取图形的形式进行加工处理,使使用者更易于接受。在保险公司自己的网站上,保险公司可以采取多样化的形式,包括声音、动画等方式。 (六)有差别、公开性的信息披露。保险监管部门是保险业信息的间接使用者,而作为直接需求者的投资者、债权人及保户,他们要求的是公开性的、易得到的信息。这样,定期财务报告以外的信息就显得尤为重要。就一般保户而言,专业的会计指标晦涩难懂,而保险公司的信誉、产品信息以及经营业绩则是他们更关心的;对于投资者来说,更关心的是关键业绩指标,尤其象留存收益表和股东利益分配表等等;而债权人关注的目标则是公司的偿债能力。因此,有差别、公开的信息披露所涉及的范围就应该更宽,针对性更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