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从百度文库侵权事件探讨网络传播中的著作(2)
2013-06-23 01:03
导读:这些侵权行为的发生具有瞬间性和多发性,而网络空间的虚拟性和匿名性则使对责任主体的追究相当困难。即使是找到了侵权责任人,对于行为与损害之间
这些侵权行为的发生具有瞬间性和多发性,而网络空间的虚拟性和匿名性则使对责任主体的追究相当困难。即使是找到了侵权责任人,对于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具体损失数额的举证也不太容易实现。网络侵权内容的发布者和网络运营商之间的责任界定也是剪不断理还乱。在2005年的“五大唱片公司诉百度”中,百代、华纳、环球等七家国际唱片公司首次将百度告上法庭,理由是百度在搜索页面上提供了部分未授权的MP3下载链接。百度方面则辩解称,责任在于提供盗版的网站,而非搜索公司。2007年12月21日,北京市高级人院做出终决,驳回国际唱片业协会组织的五家唱片公司全部诉讼诉求,百度不侵权,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百度文库的侵权行为在于它提供了一个内容发布平台,虽然很多作品是由百度这个行为主体发布的,但是还有部分作品是由未知的使用者上传的,无限制的“上传——下载”牵涉到了无数的人,人人都有可能有责任,却不知道责任具体在谁。
3、网络中的著作权侵权案件的司法管辖难以确定
网络空间的客观性、全球性以及的非中心化,使得网络中的著作权侵权的司法管辖难于确定。司法管辖区域的界限变得模糊。现有中的司法管辖区域是以人们沿用几千年的空间中的边界、国界,以确定其属地管辖的基础。但在网络空间却是无国界、无边境、无中心的,也是不可视的,没有确切的东西能用于确定网络空间的界限。对于在网络空间中发生的侵权案件如何行使管辖权,这就成为一直是个争论不休的问题。在网络空间中,不仅很难确定当事人的国籍,甚至连活动者的身份等情况也很可能一无所知,因此在要进行司法介入时,该归哪里管,就成了问题。
三、对网络传播中著作权保护问题的思考和建议 (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百度文库侵权事件是网络传播中著作权问题的又一个典型案例,从目前国内网络传播的情况看,在著作权方面基本是无序状态。笔者通过综合整理类似案例和相关知识,提出如下思考和建议:
1、建立网络作品转载合理使用制度
开放和共享是网络的生命,网络传播中的作品使用不同于传统的印刷下的使用,建立网络作品的合理使用制度是十分必要的。网络作品使用的关键问题在“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上,国家相关部门应将网站纳入规范管理的范围,给予网站一定的法定许可,明确使用后付酬的观念。这样对网站运营商和著作权人都有益处,在增加信息交流和传播的机会的同时,还能使著作权人获得相应报酬。
2、健全网络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
网络著作权集体管理是与网络转载合理使用制度相配套的,是为了完善和网络转载可能出现的问题。
目前,在我国,集体管理制度已在
音乐著作权和文字作品著作权两领域进行,网络著作权集体管理也早已不是陌生词。简单来说,网络著作权集体管理就是,通过接受委托将单个著作权人手中的作品使用权集中到一起统一管理,代表作者许可他人使用作品,收取并定期分配许可使用费;可经著作权人委托,代理其追究侵犯著作权的行为,独立或协助著作权人进行诉讼。这种方法既能保证作者有更多的精力和时间从事创作,也能保证作品得到更广泛、更迅速地传播。
3、完善网络服务商归责原则
关于网络运营商的责任,迄今还很少有国家在著作权侵权中做出立法规定,但是要解决网络传播中的侵权行为,必须对网络运营商进行规制。
网络运营商分为网络内容提供商和网络服务提供商。网络内容提供商是上载信息的来源,对其上载的内容负有著作权审查的责任和义务,应该扮演好“把关人”的角色,当发生侵权情况时,服务商应对网页内容承担完全责任。网络服务提供商,因为只提供服务,对即时发布的内容无法控制,因此,当发生侵权情况时,如果服务商对侵权内容的发布主观上没有过错,可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服务商经权利人提醒或服务商施以一般注意力已足以判断有侵权内容后,仍未取消该内容,则应认定构成侵权。③
内容来自www.nseac.com 网络为作品的传播提供了更迅捷、更方便的方式,但也将著作权置于一个尴尬的境地。以百度为首的互联网企业应该带头保护著作权,并努力寻求建立网络服务提供者、著作权人和受众三方共赢的模式,让互联网等新技术更好地为知识的生产和传播服务。■
参考文献
①刘剑文,张里安主编:《现代知识产权法》,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49
②郑思成,《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新发展》,《中国专利报》,1998-5-13,第3版
③蒋志培:《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http://www.chinaiprlaw.com/fg-
rt/frgr20.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