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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道德问题研究网络毕业论文(2)

2014-01-24 01:12
导读:网络社会中道德问题的出现,并不是偶然的。社会是由众多无形的规范所支撑构架的,无形的是伦理道德,有形的是法律制度。人处于各种规范文织的约束

    网络社会中道德问题的出现,并不是偶然的。社会是由众多无形的规范所支撑构架的,无形的是伦理道德,有形的是法律制度。人处于各种规范文织的约束中,但又缘于这些规范而与他人相联系,构建起社会的秩序。而网络社会的虚拟性、无标识性使得现实世界伦理道德观并不能完全指导、规范基于网络技术形成的新生活形态;同时原有立法的滞后性又对网络行为失去了有效的法制制约。
    而且,在网络法律制定中,还涉及到许多法律界定难于进行的问题。首先面临的难题就是法律主体难以确定。在传统的法律上,要求在知道起诉对象的名称的情况下进行起诉,但网络本身的无标识性,任何人都可以用非真实的代号上网,屏蔽了主体,造成起诉无法成立。其次是法律贵任及其程度难以界定。如某人利用网络上的黑客软件窃取了他人或国家的有价值的信息,那么提供该黑客软件的网站是否该承担相关贵任?有人利用OICQ或BBS进行非法宣传,那么其网站公司或负责人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再次是法律的客体难以界定。在网络在线游戏中,有人窃取了某玩家的装备,那么这种虚拟的装备资源是不是法律保护的对象?对这种装备的价值如何界定?这些都是现有的法律正待解决的问题。

    三、解决网络伦理问题的基本思路
    我们应克服过分崇尚科技理性、工具理性的倾向,将注意的焦点从纯粹的网络技术转向人自身,从“技术地解决”转向“伦理地关注”和“伦理地解释”,力求在开发、发展和使用网络技术的同时明确地把“以人为目的”的伦理意识注入其中,使网络化的社会生活、交往方式不致陷入“技术因素大于人的因素”的伦理困境。 内容来自www.nseac.com
      1.杜层月乏个人应共同制定并遵守网络道德的基本原则和行为规范。
    由于网络是人们自觉自愿地互联而建立起来的,从网络建立之初,就是人们自己为自己立法,自立规范,自己遵守。网络建成后,每一网络主体通过网络,都处在与自我、他人、社会的种种复杂关系之中,这些关系所包含和显现出来的共同要求,是网络道德的基础和主要内容。网络道德原则和规范的制定,都是一定网络主体的相应社会利益、需要和价值追求的反映。
    我们一般认为以下四个原则为最基本的原则:无害原则、公正原则、尊重原则和允许原则。无害原则是网络伦理中的底线伦理,是最重要的一个原则。“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它要求任何网络行为对他人、对网络环境至少是无害的。公正原则是人类一直追求和崇尚的一条重要的伦理原则,是人类社会理性的充分体现,它要求人们能够获得其应该得到的各种权益和好处,承担其应该承担的责任义务。尊重原则要求不论网络如何技术化、虚拟化,网络的主体是人,而不是“虚拟的人”,更不是机器。网络不是“无人之境”,而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网络,要求网络主体之间应彼此尊重,不能把对方看成是可以被随意操纵、“计算”的纯粹的“数字化”符号,个人信息也不是可以任意复制和粘贴的。允许原则是指涉及他人的行动的权威只能从别人的允许中得来。允许是道德权威的来源,尊重他人的权利是网络共同体可能性的必要条件。
    我国团中央等部门在2001年12月4日发布了《全国青少年网络文明公约》,作为广大青少年的网络行为道德规范:要善于网上学习,不浏览不良信息;要诚实友好文流,不侮辱欺诈他人;要增强自护意识,不随意约会网友;要维护网络安全,不破坏网络秩序;要有益身心健康,不沉溺虚拟时空。

本文来自中国科教评价网


    2.寄希望于网络主体自身的道德修养。
    网络的道德主体仍然是现实社会中的人。我们应该看到,单一的网络技术是不可能具有情感、进行思想文流和社会文往的。网络并不是伦理道德的主体,它只是一种载体,网络伦理的主体仍然是人,也就是利用电脑及网络技术的网络用户。网络道德是活动在网络上的个人、组织之间的社会关系和共同利益的反映。而网络主体是网络道德规范的实际创造者和制定者,又是网络道德实践、道德行为的主体,更是一切网络行为的道德评价者,是道德进步的推动力量。网络主体在网络生活、实践中自我道德修养的过程,也就是人从道德他律走向道德自律的自我塑造、自我提升的过程。而道德自律是一个自我约束、自我提升的过程,实现这一过程的关键,是人人从我做起。不能有“只见律他,不见他律,只知律人,不知律已”的心态。在网络社会中,如果只有少数人从我做起、从小事做起的严格自律,网络社会就不可能有一个文明的道德面貌。它要求我们每一个网络用户都要从我做起,建立一种积极向上的高尚道德人格,形成一种严肃负责的态度,并通过道德实践培养起独立自觉的判断、选择能力,正确分析、理性地对待网上信息,坚持从爱国主义精神和民族利益出发,自觉抵御各种不良信息的侵入,从而自觉遵守、维护网络道德。
    3.充分发挥传统道德的积极作用。
    在网络社会中,人的社会角色和道德贵任都与现实社会有很大不同,人将摆脱诸如邻里角色、现实直观角色等现实社会中制约人们的道德环境,而在超地域的范围内发挥更大的社会作用。这意味着,在传统社会中形成的道德及其运行机制在信息社会中并不完全适用。但我们不能为了维护传统道德而拒斥网络社会闯入我们的生活,我们也不能听任网络社会的道德无序状态或消极等待其自发的道德机制的形成,因为它将由于网络道德与现实道德的密切联系而导致现实道德的失范。因此,我们应整合传统伦理资源,继承和发展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并将之引入网络伦理中,使传统道德文化修身为本的思想在当今的网络道德教育中的价值更加凸现。
(科教范文网http://fw.ΝsΕΑc.com编辑)

    4.将网络社会的外部制裁与网络主体的道德自我约束结合起来。
    网络社会由于其虚拟性、间接性、开放性和自主性的特点,使得道德自律实施的难度加大。在目前整个社会基本道德水平还不太高的情况下,只有把道德他律与自律结合起来,把网络社会的外部制裁与网络主体的道德自我约束结合起来,网络社会道德才有可能成为现实并发挥重要作用。这里的外部制裁包括技术手段的和法律的制裁。
      以网络技术为基础的这种更少人干预、过问、管理、控制的网络社会环境,必将对人们的道德水平、文明程度等进行一场意味深长的新考验。在这场考验中,人们自觉自愿地交出一份怎样的答案,这不能不是人们拭目以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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