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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计算机犯罪立法问题研究网络毕业论(6)

2014-04-03 01:02
导读:(四)确立刑事一体化思路 在理论上,刑事一体化意味着应加强 刑法学 同其他刑事学科,尤其是犯罪学之间的沟通与对话,把实证分析同规范分析的方法

(四)确立刑事一体化思路

在理论上,刑事一体化意味着应加强刑法学同其他刑事学科,尤其是犯罪学之间的沟通与对话,把实证分析同规范分析的方法结合起来,共同探讨计算机犯罪的规律和对策。在立法上,“刑事一体化”要求加强刑事实体法与刑事程序法之间的互动与协调,在立法过程中通盘考虑,尽力避免二者之间的脱节。在现在的网络计算机环境中,电子证据的地位、收集与提取的途径、审查判断的规则等,都有待刑事诉讼法的界定,刑诉法的完善直接制约着刑法作用的发挥。简而言之,通过刑事一体化,可以在刑事侦察、公安审理、移送公诉、开庭审理等程序中,对于计算机犯罪的构成、动机及应受处罚等方面,有效地认证判处。

(五)确立新型刑事管辖制度

首先对于管辖而言,对传统刑法理论上的“属地管辖原则”加以拓展,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网上作案的终端设备、服务器设立地在本国传统的领土、领水等四种空间内。例如在线洗钱者、电子敲诈者的终端所在地、网上色情服务器的终端设备地在本国领域内:第二,网上作案所侵入的系统局域网或者侵入的终端设备地在本国传统的领土、领水等四种空间内。例如电子间谍、网上侵犯商业秘密者的系统网站或者终端所在地在本国领域内; 第三,行为人获取、显示网上作案结果信息的终端所在地在本国传统的领土、领水等四种空间内。例如网上盗窃、网上诈骗作案结果信息的显示终端所在地在本国领域内。上述标准可以完全解决网络环境中犯罪的刑事管辖问题。

(六)制定专门的反计算机犯罪法

在刑法典上设立惩治计算机犯罪的专门条款是必要的。但是应当在此基础上制定专门的反计算机犯罪的专门刑事立法。主要原因有:第一,涉及计算机犯罪的专业术语等的解释,应当在立法上加以专门性的表述。以中国现行刑法典为例,其中所使用的“应用程序”、“破坏性程序”等问题,均难以在刑法典上加以规定,但是可以在单行刑事立法上予以明确; 第二,计算机犯罪所导致的一些宏观问题,例如网络环境中的犯罪管辖权、犯罪地的确定等问题,难以在刑法典上加以规定,应当由专门的反计算机犯罪法设置;第三,利用计算机所实施的传统型犯罪,其定性和量刑的各种特殊情况,应当由单行刑法专门加以规定,难以在刑法典中得以体现。而中国现行刑法典中第287条只是简单地规定:“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但是,这只是一个定性量刑的总原则,而网络环境中传统犯罪的变异,却存在于诸多方面,需要立法指导和肯定;第四,计算机犯罪所引发的问题较为广泛,涉及诸多现行法律法规的配套修改问题,在一时难以全面修订所有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由单行刑事立法把所有问题加以表述和解决,是最为简洁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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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孙铁成:《计算机与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7月版。

2.高铭暄、马克昌、赵秉志:《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3.赵廷光、朱华池、皮勇:《计算机犯罪的定罪与量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

4.李逦,周龙:《谈计算机犯罪》,载《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07年第1期。

5.宋亦青,郝文江:《计算机犯罪的刑事立法缺陷探微》,载《法学杂志》2006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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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王晶:《计算机犯罪与刑事立法完善》,载《大庆社会科学》2004年第6期。

8.蒋平:《计算机犯罪的趋势分析》,载《信息网络安全》2002年第6期。

9.陈开琦著:《论计算机犯罪主体》,载《贵州大学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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