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企业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的创新(2)
2014-09-06 01:02
导读:(一)加大对企业财务信息披露的监督 为了防止企业披露虚假信息,我们应大力推进《会计法》执法检查,充分发挥财政部门的监管职能。财政部门应根据《会
(一)加大对企业财务信息披露的监督
为了防止企业披露虚假信息,我们应大力推进《会计法》执法检查,充分发挥财政部门的监管职能。财政部门应根据《会计法》的授权重点检查各单位会计人员的任职资格及会计制度的实行。加大对违反《会计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从制度上为财务信息披露提供事前监控。强化证监会等部门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的监督。在加强上市公司事前审查的同时,重点加大对上市公司事中、事后的监控,加大对制造虚假会计信息的处罚力度。对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尤其是定期报告中暴露出来的违反会计准则、审计准则和信息披露规范的问题,要明令公司纠正。
(二)加强无形资产在财务报告中的披露
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十一条规定:“企业自创商誉以及内部生产的品牌、报刊名等,引起成本无法明确区分,不应当确认为无形资产。”目前允许进入财务报表表内的无形资产项目,仍仅限制在大家所熟悉的、可辨认的专利权、特许权、版权、著作权、商标、技术所有权等,而在知识经济时代里为大家所重视的人力资源、顾客满意度、供应链、组织制度、策略管理等被认为可以创造公司价值的无形资产仍未包括在准则之内。如“长虹”商标权价值为30 多亿元, 其注册申请费仅数万元, 二者相差达数万倍, 不能反映企业无形资产的实际情况和为企业带来的未来收益。而且, 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04 年末资产总额仅156.5 亿元, 但“长虹”商标权价值30 多亿元,高达近六分之一的无形资产却没有在该公司财务报告中反映和揭示。因此, 这些无形资产在不能准确计量列入会计报表的情况下, 应通过其他方式, 如在资产负债表下的补充资料中进一步披露其有关信息。因此,本文认为,在计量问题无法迅速解决的前提下,无形资产在财务报告中的反映可以通过编制附表的方式说明。为了详尽反映无形资产增减变化情况,可以设计编制“无形资产增减明细表”,主要项目应为按类别反映企业所拥有的无形资产;按项目反映全部无形资产增减变化的动态,即年初余额、本年增加额、本年减少额、年末余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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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全面披露企业未来价值的预测信息
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日益发展和完善,企业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都急需了解企业未来的经营发展情况。因此,企业应当向财务报告的使用者、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提供与企业未来价值趋势有关的预测信息。虽然预测信息缺乏可靠的保证, 但毕竟能克服历史信息的不足,增强信息使用者决策与评价的相关性,所以,企业未来价值的预测信息就成为信息披露的一个重要方面。当然, 最佳方式是披露完整的财务预测报告。但从实践上看操作比较烦琐, 而且意义不大。因此, 可以考虑披露简易的财务预测报告。同时, 企业还应该尽可能详细地披露企业未来价值趋势的信息, 包括企业所处行业情况、国内外的竞争情况和市场前景、公司战略目标及修改情况、公司发展前景和发展规划、盈利预测及其假设和前提条件、企业面临的机会与风险、收购兼并、投资与重组、产品市场占有率等等方面的内部条件和外部环境的相关信息。
(四)增加披露对社会贡献的信息
公布企业对社会的真实贡献额及其分配状况,有利于协调劳资双方、各种资本供应者、以及企业与社会、政府的关系,从而在化解利益分配中的矛盾、增加利益创造中的合力等方面起到积极的作用。因此,世界各国相继把增值表作为继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之后的第四会计报表。我国应抓紧研究增值表的理论及其编制方法,出台相关准则,尽早将增值表纳入我国财务报告体系之内。
(五)应重视对人力资源的披露
由于人力资源具有时效性和能动性的特性,这又决定了人力资源价值构成的复杂性。人力资源与固定资产相比,其成本构成不仅包括人力资源的原有价值和附带成本, 还包括人力资源的超常功能所带来的价值。解决对人力资源信息的披露, 除了要深入研究人力资源计量的理论和方法, 还要进一步涉及到人力资源的确认问题, 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利益分配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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