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供给链的供给商综合评价系统研究(2)
2016-08-25 01:23
导读:一致性检验。为了保证AHP 法得到的结论基本公道,把判定矩阵的偏差限制在一定范围内,就要进行一致性检验。一般用C.I.和C.R..两个指标进行判定。若未
一致性检验。为了保证AHP 法得到的结论基本公道,把判定矩阵的偏差限制在一定范围内,就要进行一致性检验。一般用C.I.和C.R..两个指标进行判定。若未通过一致性检验,则应该重新修改判定矩阵,直到一致性检验通过。
依照上述第二至第四步骤,对二级指标权重进行计算。
层次总排序。它是用下一层次各个因素的权值和上一层次因素的组合权值,得到最下层因素相对于整个总目标的相对重要性。
供给商综合评价系统的结构及流程设计
(一)供给商综合评价系统的主要模块结构
1.预购过程治理模块。本模块主要实现两个功能:预购产品审批和预购产品信息修改。生产部分结合实际库存提出预购产品,确定产品类型及要求,根据该产品的类型有目的的寻找该类产品供给商。
2.供给商基本信息治理模块。本模块主要实现四个功能:供给商的录进、对供给商基本信息的修改、供给商的删除、供给商查询。录进初步选择供给商的基本信息,按照供给产品类型对供给商进行初步评价。
3.合同治理模块。本模块主要实现三个功能:合同的录进、合同的删除、合同查询。合同录进时根据产品类型,选择该产品类型的首选供给商,信息确认后不能修改。企业可以按照某种要求对合同进行查询并显示结果。
4.供给商综合评价模块。本模块主要实现两个功能:供给商综合评价指标权重的确定,不同的产品类型对各指标所占的权重也不同,所以在录进成绩之前必须先根据AHP法确定它们的权重;供给商综合评价,分别按照产品类型,根据上述指标及权重,针对供给商完成的实际情况打分,并计算出总成绩。根据成绩排序,选出该类产品的首选供给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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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供给商综合评价系统的流程设计
供给商综合评价系统包括采购产品类型的确定、合同的确定到供给商的选择及评价,具体流程分为四个步骤:
确定预购产品类型。由生产部分结合实际库存提出预购产品的数目、质量要求、交货期等,由上级领导审批,若未通过,双方进行协调修改,并确定产品类型及其他要求。
选择该产品类型的供给商。若该类产品为新产品,企业要对该类产品的供给商进行初选,若尚未与该供给商有业务往来,在初选时,可以按照这些供给商与其他企业的合作情况,按照供给商评价指标,供给商打分,按成绩的高低对供给商进行排序,每一类产品的供给商仅显示前5名供给商为宜,其余设定为待合作供给商,将排在第一名的供给商以为是该类产品采购时首选的供给商;若该类产品不是新产品,应该根据上次重新排列的成绩,选择首选供给商。若供给商有三次排在最后一名,系统将该供给商删除,并从待合作供给商中选择排列最前的供给商补充到前5名之中,并重新对这些供给商重新排序,确定该类产品的首选供给商。
确定并执行合同。根据确定预购产品类型所确定的产品类型选择供给商,双方对具体的要求进行谈判,签订合同,若与首选供给商谈判未成功,则排名第二的供给商成为该产品的首选供给商,依此类推,供给商选择完成后,根据合同内容,按时完成合同。
对供给商进行综合评价。当完成合同后,企业根据供给商实际完成情况,按照评价指标进行打分,结合各个指标的权重计算该供给商的得分,并对该类产品所有的供给商进行重新的排序,确定该类产品的首选供给商。
当前企业为适应市场需求,将经营重心放在培养核心竞争力上,而通过外包策略利用外部资源,降低本钱、进步效率、增强企业对环境的应变能力,因此,核心企业对供给商的依靠程度增加,选择最佳供给商成为了企业最关注的题目。供给商综合评价系统结合供给链治理情况,协助企业治理者对供给商进行评价和选择,从而使整体供给链达到最优状态。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整理) 参考文献:
1.马士华,林勇.供给链治理[M].机械产业出版社,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