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的见解(2)
2013-07-13 01:01
导读:2漏电的原因及保护措施 根据JGJ46-2005标准,要求在总箱和开关箱内分别设置漏电保护器,开关箱漏电保护器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大于30mA,漏电动作
2 漏电的原因及保护措施
根据JGJ46-2005标准,要求在总箱和开关箱内分别设置漏电保护器,开关箱漏电保护器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大于30mA,漏电动作时间应小于0.1S。对于总箱内漏电保护器无具体要求。而在其配套资料及相关文件中又有所规定:“总箱内漏电保护器动作电流与动作时间的乘积不大于30mA·S。”目的是为了保障人的生命安全。
而在《低压配电设计规范》中规定:“为减少接地故障引起的电气火灾危险而装设的漏电电流动作保护器,其额定动作电流不宜超过0.5A。其目的都是为了保护设备,防止电气事故。
依上所述漏电保护器除满足IΔS≤30mA·S的要求,同时还要满足实际情况,即在动作时间上不宜选择0.1S的漏电保护器,如时间过长,动作电流取值较小,不动作电流也较小,无法起到正常使用的作用,因此还要考虑以下情况:
①施工现场用电设备多在露天工作,作业条件受气候影响因素较多,电气绝缘层易老化;
②漏电保护器检测的是剩余电流,即通过零序互感器对保护回路内相线和中性线电流瞬时值的向量和测定;判断对地泄漏电流即剩余电流;
③后期维护及使用过程中的检修不到位易造成绝缘性能下降;按照国标《漏电保护器安装和运行》GB13955-92标准中的相关规定“根据电气线路的正常泄漏电流,选择漏电保护器的额定动作电流时,应充分考虑到被保护线路和设备发生的正常泄漏电流值,必要时可通过实际测量取得被保护线路或设备的泄漏电流值,选用的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不动作电流,应小于电气线路和设备正常泄漏的最大值的2倍。”
(科教范文网 lw.AsEac.com编辑整理) 另外电气线路和设备泄漏电流值及分级安装的漏电泄漏电流特性和电流配合要达到如下要求:
①用于单台用电设备时,动作电流不应小于正常运行实测泄漏电流的4倍;
②配电线路的漏电保护器动作电流应不小于正常运行实测泄漏电流的2.5倍,同时还应满足其中泄漏电流最大的一台用电设备正常运行泄漏电流的4倍;
③用于全网保护时,动作电流不小于实测泄漏电流的2倍。
所以漏电保护器的额定动作电流上还应留有一定的裕量,以满足实际用电的需要,如某设备发生接地故障时,当设备漏电电流未达到30mA时,已达到总箱内漏电保护器不动作电流引起设备的误操作,起不到实际保护的作用,因此在临时用电中要灵活应用相应的技术标准,以满足实际用电及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