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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两点思考(2)

2013-05-14 18:12
导读:资料 的供应,先进适用技术的吸纳,市场信息的收集,产品的加工和销售等由各家各户去干明显没有规模效益的环节,由龙头企业去干,则可获得潜在的
资料的供应,先进适用技术的吸纳,市场信息的收集,产品的加工和销售等由各家各户去干明显没有规模效益的环节,由龙头企业去干,则可获得潜在的规模效益。这种规模效益的相当一部分通过减免收费、利益返还等方式,由龙头企业向农户转移,从而使家庭经营与规模效益统一起来。在龙头企业的辐射半径比较大的情况下,实行产业化经营,还突破了社区的小范围,按区域经济优势发展经济,形成大片基地和区域性支柱产业。跨乡、跨县甚至跨省的龙型经济,使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得到新发展。分,仍然表现为分户生产、承包经营;统,则由原来的由村统一承担某些环节的经营,发展为由龙头企业在更大范围内承担这些统一经营的职能,充分发挥了区域经济的比较优势。

二、对热点问题应进行冷思考

  对农业产业化经营,学术界进行了大量研究。例如,对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内涵及兴起过程的研究。又如,对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具体组织形式的分类研究,分为龙头企业+基地+农户型,批发市场+农户型,专业协会(合作社)+农户型等。再如,对农业产业化经营体系中各行为主体之间关系的研究,提出用合作制改造龙头企业与农户的关系。同时,无论在学术研究还是实际工作中都形成了一些热点问题。之一辩证看待重复建设。对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人们最担心的是重复建设。这个县搞几条龙,那个县也搞几条龙,的确容易出现严重的重复建设,造成资源浪费。但是,对重复建设要辩证看待。重复建设是计划经济的要领是政府充当投资主体的产物。政府领导人任期很短,只要任期内把企业建起来了,就是看得见的政绩,投资能否收回是下届政府的事。在这种政体下,重复建设符合领导人收益最大化目标。对这种重复建设,我们当然要反对。同时也要看到,市场经济条件下供大于求的买方市场、过剩经济是经济的常态,几乎所有行业都供大于求。在供大于求的行业中不断有新的供给者进入是一件好事,有利于强化竞争,促进创新。新进入者的成本必然低于该行业的边际成本,从而降低该行业的边际成本,淘汰该行业的边际供给者。不能把这种情况下的新进入者也指责为搞重复建设。关键在于投资决策者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承担一切后果。因此,今后应当强调的是,政府不要直接或间接地充当投资主体,不要制定任何规划,一切由民间投资者自主决策。为避免重复建设,开出的药方之一是利用现有的农产品加工、销售企业,不上新项目。这个药方的最大问题,是利用现有生产能力的成本太大。比如,现有企业的经营机制普遍不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债务负担、社会保障负担很重,人员不安安排,解决这些问题要花很大代价。利用现有企业往往不如新建企业合算。之二:轻易不要改变土地经营方式。有的龙头企业在政府和社区领导人的支持下,租赁农民的土地,由企业或者从外面雇工,或者把原来的农民招收进来,统一经营。社区集体和农民可以得到土地租赁收入,部分农民可以得到工资收入。这种模式的出发点,是由龙头企业直接控制初级产品的生产,为加工环节提供稳定的、合乎质量标准的原料。但这种模式极难成功。农业生产天然适合家庭经营,不适合企业经营。尽管企业对农工可以制定很多类似岗位责任制、生产责任制的考核办法,但效率低下的问题得不到解决。之三:不可低估农民对风险的承受能力。现在有的地方、有的研究者比较强调龙头业要让利于农民,不仅要求龙头企业按保护价收购农产品,而且还要求龙头企业按农民提供初级产品的多少进行利润返还。不如此,就不能界定为龙头企业,就不能享受政府的优惠政策。如有的提出,“倘若与农户的关系仅仅是产品买断关系,就不能称之为龙头企业,就不应当成为扶持的对象”。在龙头企业与农民的利益关系上,如果从农民在交易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的角度,强调保护农民的利益,未尝不可。但也不能走向另一个极端,把主要风险都推向龙头企业。传统观点认为,农户生产规模小,承担市场风险的能力差。这实在是一个误解。农民承担市场风险的能力其实并不低,他们可以通过调整结构,增加自给性消费,甚至可以通过降低总体消费水平,来抵御市场风险。市场风险袭击农民后,一般来说不会形成呆帐。相反,龙头企业对市场风险的承受能力要低得多,化解风险的途径也要少得多。市场风险袭击龙头企业后,往往倒闭,造成银行贷款沉淀。由龙头企业承担过多风险,不利于企业的生存与发展,把企业托垮了,最终对农民也不利。没有了龙头企业,农民生产的初级产品就失去了销路。之四:“一合就灵”论缺乏理论和实践根据。很多研究人员主张发展合作制龙头企业,让生产初级农产品的农民在龙头企业中拥有股份,参与龙头企业重大决策。其理由是,只有这样农户与龙头企业才能结为利益共同体,确保农民分享加工和销售环节的利润。持这种主张的人通常以西方发达国家的农业合作社为例。的确,西方发达国家有不少办得很好的农产品加工、销售合作社,为合作社成员带来了实惠。但深入分析便会发现,这些国家家庭农场的规模较大,只要有为数不多的家庭农场加入,加工、销售合作社就能实现规模经营。合作社成员为数不多、同时又有实现规模经营,这是农产品加工和销售成功实行合作制的重要因素。在单个农户生产规模非常小的情况下,为满足加工和销售规模经营的需要,加入合作社的成员必须为数众多。而成员为数太多,内部交易成本就会上升,直至抵消规模效益,合作制的效率就大大降低。日本基层农协在农产品加工和销售方面成效不明显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单个基层农协的成员为数太少,每个成员的生产规模也很小,合作起来后同样不能实现规模经营。我国农户生产规模比日本还小,运用合作制发展农产品加工和销售龙头企业,会处于两难境地:即为体现合作制原则,节约内部交易成本,加入一个合作组织的农户为数不能太多,这样就会使加工和销售实现不了规模效益;而为实现规模效益,加入一个合作组织的农户必须为数众多,这又会增大内部交易成本,而且合作制的基本原则得不到体现。因此,发展农产品加工、销售合作组织是有条件的,只有在规模效益不明显或对经营规模要求不高的情况下,用合作制的方式发展小型加工和销售龙头企业才是可行的。之五:一种农产品是否适宜产业化经营取决于两个因素。据农业部产业化办公室1997年6~10月间调查,全国29个省区市共有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11824家,其中粮油糖业占20.9%,果菜业占26.7%,畜牧业占25.8%,水产业占6.4%,其它占20.2%。从中可以看出,果菜、畜牧等产品,更适宜采用产业化经营模式。为什么会如此?这取决于两个因素:第一加工增值的可能性。需要深加工的农产品,从生产者向最终消费者流转的过程比较长的农产品,适宜产业化经营。不需要深加工、从生产者直接流向最终消费者或经过几道流通环节流向最终消费者的农产品,不适宜产业化经营。当然,如果把批发市场+农户的经营体系也视作产业化经营组织,适宜产业化经营的品种范围就会更广些。第二,流通政策。市场、价格、经营“三放开”较早的农产品,产业化经营发展得较快。预计1999年棉花“三放开”后,产棉区发展棉花生产、编辑一体化的产业化经营的压力会增大,纺织行业“限产压锭”的宏观调控政策会受到一些冲击。粮食产业化经营已经起步,如东北的玉米加工转化,湖南、湖北的优质稻产加销一体化,河南、山东的专用小麦产加销一体化,今后要解决的问题是与新粮食收购政策衔接好。粮食生产者与龙头企业之间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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